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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0-04-16 点击量:796次 作者:倪梦蕾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一、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可以看出,两个法条对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不同的约定,而由于对于不同法律的适用规则是新法由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担保法》是旧法但是是特殊法,《物权法》是新法但是是一般法,所以在两者的适用上就存在矛盾。 
 所以目前对于质押合同何时生效,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有不同的态度和观点,没有定论。但是笔者从实务操作角度来分析,认为《物权法》规定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的规定,更加符合现实情况。 
 二、质押权的设立 
 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押权的设立是两个概念。一个是处分行为另一个是负担行为,彼此是相互独立的。质押权的设立遵循的是登记主义,但是需要区分的是,类似于基金份额以及其他需要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质权,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起设立;而一般的股权则是在工商登记部分登记之日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