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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情况下,发生纠纷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0-04-17 点击量:1135次 作者:曹佩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1、承包人与次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05.01.01)》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发包合同有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而非无效事由。 
 (二)被告的主体资格 
 1、承包人与发包人具有被告的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修改条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