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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事件频发凸显中国仍需完善立法保护

发布日期:2013-05-22 点击量:1324次    “溺亡”、“虐待”、“性侵”——这些残酷的字眼,在近期中国发生的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新闻中,与天真烂漫的青少年联系起来,这令中国各界深感痛心和怜惜。
  半个月来,湖南湘乡、广东惠州、河南信阳等地发生了未成年人落河溺亡事故,共有13名中小学生遇难。近日,贵州毕节一名10岁女童被曝遭生父虐待多年,曾被开水烫头、鱼线缝嘴。而“海南万宁某小学校长带6名女生开房”事件中,某小学校长与某房管局职工两人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已被批准逮捕。
  法律界人士指出,多年来,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中国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但涉及未成年人的一些社会事件仍时有发生,反映出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上,成年人仍需为孩子们考虑得更多、更全面。
  据了解,中国于1991年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截至2008年,31个省区市均制定了实施办法或者条例,29个省区市和71%的地、市及部分县、区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
  同时,中国不断修订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06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等。
  有律师指出,近期的数起社会事件折射出,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层面上仍存在不足:即有效监护制度的缺失、“虐待儿童”的无罪名可定等问题,这暴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尚待进一步完善的事实。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秦希燕认为,就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层面而言,目前确实存在一些漏洞:立法不够全面、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规定过轻,尤其是刑事打击力度不强,难以有效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等。
  面对涉嫌虐待儿童的问题,中国至今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指出,虐童罪应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并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增加、充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应内容。
  事实上,近年在各地的实践中,已提出了诸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益举措,其内容也更加细化和具体。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让其独处,也不得交由未满16周岁的人代为照顾。这一涉及未成年人“看护责任”的规定被称为最严“护童”规定。
  因为对“瓮安事件”违法青少年的成功挽救,2010年贵州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试行违法和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中国民政部日前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制定《儿童福利条例》的原则、框架和基本内容等,旨在通过推动立法解决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领域的突出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秦前红表示,涉未成年人事件将促使相应方面的立法有所完善,焦点事件刺激大众关注,立法要回应这些压力,既使立法更具正当性、权威性,也会使立法在缓解社会矛盾、保护未成年人上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