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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新堂与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5-09 点击量:834次 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2013)泰燕民初字第08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新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永祥(特别授权)。

被告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11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常建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小天(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新堂与被告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新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