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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与刘晓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5-09 点击量:740次 来源:温县人民法院
(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41号
原告王太,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江,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与被告刘晓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太撤回对被告刘晓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太承担。
审判长 王鸿元
审判员 张静
人民陪审员 王有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严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