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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华与王建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5-09 点击量:746次 来源:青县人民法院

(2015)青民初字第3326号

原告马建华。 被告王建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华诉被告王建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华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建华承担。

审判长 齐德胜

审判员 姜庆余

人民陪审员 王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