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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凯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5-09 点击量:768次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浙嘉辖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凯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祥。
原审第三人: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洲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陆靖英。
上诉人嘉兴市凯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1)嘉海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是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已付款之诉,属不当得利之诉,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合同,合同约定的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上诉人的施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海宁市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连忠
审判员 陈建刚
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