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江苏银仁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5-15 点击量:829次 来源: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18)苏0205民初17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亭开发区南区间横路4号。
负责人:陈志良,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岚,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县前西街99号(银仁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沈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一,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县前西街9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沈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仁国际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樱南路15号二幢一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沈笑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银仁钻石交易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箭河街3006。
法定代表人:沈笑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笑安,男,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唐晓晔,女,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锡山支行)与被告江苏银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仁集团公司)、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仁房屋公司)、银仁国际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仁钻石上海公司)、银仁钻石交易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仁钻石无锡公司)、沈笑安、唐晓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锡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岚,被告银仁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一、银仁房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仁钻石上海公司、银仁钻石无锡公司、沈笑安、唐晓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锡山支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银仁集团公司,借款1000万元于2017年1月20日发放,借期一年,借期至2018年1月18日,借期内执行年利率5.8725%,逾期利率上浮50%;截至2017年12月20日,银仁集团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期内利息48937.5元、复利31.93元;银仁集团公司自2017年12月21日起未按约归还本息。农行锡山支行为追讨上述借款债权支付律师费92975元。
2、物的担保情况:
(1)银仁房屋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农行锡山支行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与银仁集团公司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2545807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0-103、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510001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52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8868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104、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38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46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516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404、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39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49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516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203、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42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68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450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504、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37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43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246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6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24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82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9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19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18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8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06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53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7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21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34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8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20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27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5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15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4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40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7-4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02010001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80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209800元;双方于2016年1月5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7-4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02010001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102号;担保债权数额为21925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38-3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02020002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40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821800元;双方于2016年1月5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38-3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02020002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105号;担保债权数额为1807500元;双方于2016年1月5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31-2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01990003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097号;担保债权数额为1903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31-2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01990003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59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918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3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26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9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94-4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470002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71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5392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33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36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41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17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20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9023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387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12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02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56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33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07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60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31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09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67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7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12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78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31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2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53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9140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704、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40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53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516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44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68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40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33-1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610001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9044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7161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3103、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06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87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450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30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10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70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7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16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99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40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7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22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39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3304、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41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56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516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5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18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9010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40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32-3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640001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9082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7641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6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2404、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08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01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516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1403、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04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76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450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7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48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89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40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9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50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9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40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1404、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07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9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516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206、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17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9004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0481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23-2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63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9078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7641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45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83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40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3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16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96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7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49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93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40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94-4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47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70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4632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5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28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0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75-2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62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9054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2088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96-4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48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7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4632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5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14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8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59、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49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8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67180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2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25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87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4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15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92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98-4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380002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66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5425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98-4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38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50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4045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304、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03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62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8056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6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13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83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32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08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64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7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30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1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5-2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34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89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8218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4-4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39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61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0206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00-4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40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71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5392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9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32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23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1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03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44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6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23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4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0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04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48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9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05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51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御墅花园163-5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46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8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40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50-4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52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82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4680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8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3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18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3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13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33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40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29-4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02050002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97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1400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4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27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00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8、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32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27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3102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68-1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46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3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3979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61-3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440005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22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3224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5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47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88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40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1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52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9033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0481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0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18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12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1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17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04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66-1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450002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54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427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30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33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28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8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1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7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2902、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02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633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31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34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32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3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14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42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404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404、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5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9018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8347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7-4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02010002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9089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2098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3-3205、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2890035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36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03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201、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6337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747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7087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2604、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05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882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516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64-2003、单元号320200000001GB00001F47590009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905号;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45000元。
(2)沈笑安、唐晓晔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农行锡山支行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与银仁集团公司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56188000元。①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1、单元号320202006065GB00001F0008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31551号;最高额抵押;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3764500元;②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10、单元号320202006065GB00001F0007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31574号;最高额抵押;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8616700元;③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36、单元号320202006065GB00001F4319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31571号;最高额抵押;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037100元;④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1-19、单元号320202006065GB00001F0006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31569号;最高额抵押;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3764500元;⑤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御墅花园44、单元号320202006065GB00001F43210001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31566号;最高额抵押;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262800元;⑥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大成巷100-2802、单元号320202001017GB00024F06600004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31563号;最高额抵押;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3311300元;⑦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大成巷100-2804、单元号320202001017GB00024F06600005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31561号;最高额抵押;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3757100元;⑧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办理了坐落无锡市县前西街97、单元号320202001017GB00024F00010013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31557号;最高额抵押;余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674000元。
3、人的担保情况:
(1)2017年1月19日,银仁钻石无锡公司与农行锡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银仁钻石无锡公司为银仁集团公司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人保的,农行锡山支行可以要求实现物保,也可以要求实现人保。
(2)2015年12月11日,银仁房屋公司、银仁钻石上海公司、银仁钻石无锡公司与农行锡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银仁房屋公司、银仁钻石上海公司、银仁钻石无锡公司为农行锡山支行与银仁集团公司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8亿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人保的,农行锡山支行可以要求实现物保,也可以要求实现人保。
(3)2017年1月12日,沈笑安、唐晓晔与农行锡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沈笑安、唐晓晔为农行锡山支行与银仁集团公司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86000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人保的,农行锡山支行可以要求实现物保,也可以要求实现人保。
二、农行锡山支行诉请内容:1、判令银仁集团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期内利息48937.5元、复利31.93元以及逾期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8725%上浮50%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92975元;2、判令银仁房屋公司、银仁钻石上海公司、银仁钻石无锡公司、沈笑安、唐晓晔对银仁集团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农行锡山支行有权对银仁房屋公司、沈笑安、唐晓晔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地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银仁集团公司对农行锡山支行的诉请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银仁房屋公司认为,其提供担保时未经股东会决议故担保无效。
被告银仁钻石上海公司、银仁钻石无锡公司、沈笑安、唐晓晔未出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锡山支行诉称借款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170)1份、借款凭证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6727、8963)2份、不动产登记证明101份、保证合同(0999)1份、最高额保证合同(7238、0227)2份、委托代理合同、逾期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银仁房屋公司主张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故无效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银仁房屋公司的抗辩不得对抗公司股东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故银仁房屋公司仍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农行锡山支行承担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银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的期内利息48937.5元、复利31.93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及赔偿律师费损失92975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及本案中江苏银仁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诉讼费用,有权以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案涉93处不动产,沈笑安、唐晓晔所有的案涉8处不动产分别与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笑安、唐晓晔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不动产后所得的价款按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抵押权顺位、在相应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仁国际钻石(上海)有限公司对江苏银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8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银仁钻石交易无锡有限公司对江苏银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沈笑安、唐晓晔对江苏银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8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52元,由银仁集团公司、银仁房屋公司、银仁钻石上海公司、银仁钻石无锡公司、沈笑安、唐晓晔负担(农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8265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蔡永芳
人民陪审员 周演
人民陪审员 孙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