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9 点击量:1098次
发布日期:2020-03-20
实施日期:2020-04-2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站规划
第三章 基站设置
第四章 基站管理
第五章 附则
正文
签发时间:2020-03-20
生效时间:2020-03-20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0日
成都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设置
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效规范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引导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有序化和合理化,促进成都市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产业健康发展,助力智慧成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站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包括宏基站、微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指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下同)辖区内基站的规划、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郊区市县(指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下同)应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三条
相关单位职责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基站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牵头编制全市5G基站站址规划方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全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落实。
市住建局负责基站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开工统筹;负责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建设单位,配合做好上述沿线基站规划、设置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公路沿线基站、配套设施、管线等路政许可的审批;负责协调高速公路、车站管理单位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运营管理单位,配合做好上述沿线基站规划、设置相关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基站设置过程中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占用市政设施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相关资源配置或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占用城市道路的基站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区(市)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基站建设及运营中出现的有关犯罪行为;落实“三电”设施安全保护职责,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基站相关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公园城市局负责基站设置中涉及的林业和公园绿化用地的协调和相关审批工作。
市文广旅局负责协调旅游景区、酒店等场所的管理单位,配合做好上述场所基站规划、设置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基站建设项目的环评备案等工作,并对基础电信企业(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川广电成都分公司及中国移动天府新区分公司,下同)落实基站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引导民众正确认识基站对环境的影响,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与基站设置相关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指导、协调做好与基站设置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中心城区政府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基站设置和管理工作;统筹做好本辖区公共资源[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举办的学校等公共机构、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构)筑物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办公楼,公办学校,政府投资为主的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场所,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应急场所等,下同]用于基站站址建设的无偿开放。
市通发办作为省通信管理局的派驻机构,负责做好基站规划、设置和管理的相关协调工作。
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在基站规划、设置和管理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基站用电,确保基站用电安全。
第四条
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基站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市经信局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市通发办、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建设单位(指依法获得铁塔建设运营资质的单位,包括铁塔公司、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下同)代表参加,研究解决基站规划、设置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移动通信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基站规划
第五条
规划编制
移动通信网络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资源,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环境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衔接,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推动移动通信网络的发展。
全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根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划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编制全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中心城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经批准实施的全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基站设置合法性的依据;全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包含5G基站站址设置的相关内容。
全市5G基站站址规划方案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编制,应当符合全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第六条
规划调整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信息通信发展实际的重大变化,市经信局可对全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按程序进行调整;因政策改变、网络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基站站址的,由市通发办统筹汇总后提出调整申请,市经信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
共建共享
基站设置要坚持共享需求导向,合理整合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任何单位及企业不得在无基础电信企业需求承接的情况下设置基站。
鼓励铁塔公司充分发挥住宅建筑(指住宅、公寓、别墅等,下同)、大型场馆、大型商务楼宇等进场谈判牵头作用,受基础电信企业委托,建立重点场所清单管理制度以及对接协调机制,推进重点场所中室内分布及其他基站配套设施统一协调、统一谈判,实现多家基础电信企业平等进入。
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合理共享基站资源;在租用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时,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进入。除电信普遍服务项目外,基础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基站。基础电信企业共享基站资源发生争议的,由市通发办协调解决。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公安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政府同意的资源配置或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配置相关社会灯塔资源。鼓励铁塔公司和基础电信企业拓展与电力、铁路、航空等行业的合作领域,推进资源双向开放共享。鼓励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开放共享设施,参与5G基站站址建设。
第三章 基站设置
第八条
基站设置要求
(一) 符合全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二)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三) 符合无线电技术指标和电磁环境标准;
(四) 基站外观应符合城市景观化有关要求;
(五) 符合成都市城市风貌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基站设置计划
市经信局会同市通发办按照全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
市通发办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制定前的2个月内,根据全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统筹基础电信企业需求,并征询中心城区政府意见后,提出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基站设置计划和共建共享的设置原则,委托铁塔公司等铁塔建设单位进行基站设置。
利用路灯杆设置基站应结合我市多功能智慧杆、多功能路灯杆的改造计划同步实施。
第十条
公共资源开放
除法律法规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公共资源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无偿开放公共资源用于设置或附挂基站,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住宅建筑和其他非公共资源设置基站
住宅建筑和其他非公共资源[指除公共资源、住宅建筑外的建(构)筑物或设施,下同]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基站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接入和使用条件。
在住宅建筑和其他非公共资源范围内设置或附挂基站,应当与建筑物或其他非公共资源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取得其同意。
第十二条
选址要求
(一) 基站选址应当优先在公共资源范围内;需在住宅建筑范围内选址的,应优先考虑非居住建(构)筑物。
(二) 基站选址应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确需设置的,应当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确保与历史保护建筑的风貌相协调。
(三) 基站的天线、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采用小型化、美观化的建设方案。
(四) 基站选址不得危及相关建(构)筑物的安全。
(五) 不得干扰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
(六) 不得建设在违法违规建筑上。
已建成基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进行升级改造或拆除。
第十三条
建设流程
对新建的基站,应坚持共建共享原则,由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基站站址规划方案核对站址后,委托铁塔建设单位开展基站建设工作。
铁塔建设单位应按照成都市通讯等非居民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办理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站。
第十四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基站建设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通信建设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所需的机房、电力设施、管道和空间等资源,以满足多家基础电信企业需求;其中,建筑类项目预留基站建设资源参照《四川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J51/T103-2018)执行。
专项规划已明确预留基站建设资源的新建建设项目在项目生成阶段,由市经信局进行合规性专项审查,并在建设条件集成审批阶段进行并联审批。
基站建设工程应当与新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原则上现有的基站应利用既有的管道,不再新建管道。
第十五条
已建成建设项目的基站建设
已建成建设项目实施改建、扩建时,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做好基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已建成建设项目的产权人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基站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接入和使用条件。
第十六条
路灯杆与杆塔附挂基站的建设
对智能化多功能路灯杆及其他杆塔附挂基站的,由铁塔公司统筹基础电信企业需求后,会同管辖路灯杆与杆塔资源的单位,按照成都市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基站建设的安全及环保要求
基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要求。
基站建设过程中,铁塔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承担基站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基站建设竣工后,铁塔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基站进行验收,确保基站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基站,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基站设置涉及环境保护管理事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基站投入运行后,基础电信企业应当确保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
基站建设相关费用
基站建设费用由铁塔建设单位承担。
因开放公共资源用于设置或附挂基站而产生必要的维护费用,公共资源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与基站产权人协商确定。
在住宅建筑和非公共资源范围内设置或附挂基站的,基站产权人与住宅建筑物或非公共资源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管理人可根据成都市既有建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相关规定协商确定相关费用,并签订相关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站建设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等。
第十九条
用电、供电保障
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应当保障基站用电,确保基站用电安全;应当向基站用电申报提供绿色办理通道,简化报装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在应急抢险中优先恢复基站用电,保障移动通信网络安全畅通;遇有特殊情况无法供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基站设施产权人;履行保障基站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义务。
公变区域基站全部采用直供电供电。专变红线内,新建建筑要预留线路及计量装置位置并按“一户一表”向基站设备供电,具备条件的存量转供电基站三年内分批改造为直供电。
对不具备条件仍保留转供电的基站,应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供电环节收费的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站运行维护过程中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章 基站管理
第二十条
基站使用
基础电信企业在基站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经信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基站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站运营、维护及监管
基础电信企业、铁塔权属单位(指拥有铁塔所有权的归属单位)应当做好基站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基站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基站正常运营。因基站管养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主动向公众普及基站相关知识;对基站的电磁辐射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经信局每年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站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提请省通信管理局责令关闭。
中心城区政府应当保障基站的设置,维护公用移动通信设施的安全;市级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加强对基站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基站权属人整改。
第二十二条
基站的保护
基站是依法设置的重要通信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挠基站产权人依法从事基站的设置和管理,不得危及基站或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不得擅自损坏、改动、迁移或拆除基站。
第二十三条
基站改动、迁移或拆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或拆除基站。需改动、迁移或拆除基站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保证公用移动通信服务畅通。
因公共利益或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改动、迁移或拆除基站的,应当与基站产权人协商,由提出改动、迁移或拆除要求的单位依法承担所需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废弃基站,基站产权人应当在3个月内自行予以拆除;对于非法基站,基站产权人必须按拆迁方要求,无偿、无条件自行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
因基站设置和管理引起投诉的,由基站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牵头,协同市通发办、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建设单位处理。
因基站电磁辐射引起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调查处理,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基站
集群通信、寻呼通信、卫星通信和无线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基站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临时基站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基站、应急基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