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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路面塌陷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9 点击量:717次
发布日期:2020-03-23
实施日期:2020-04-24

正文
签发时间:2020-03-23
生效时间:2020-03-23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中心城区路面塌陷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3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路面塌陷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有效处置城区路面塌陷事件,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增强险情应急处置综合能力、提升应急响应速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路面塌陷处置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部门联动、主体负责、及时处置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和权属管理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路面(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护河通道及下穿隧道、绿道路面)塌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市(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路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第五条
监管职责
(一) 市经信局负责统筹协调因电力、燃气、通信等管道原因影响造成路面塌陷的处置工作。
(二) 市住建局负责新、改、扩建等建设项目区域及影响范围内路面塌陷事件的处置工作;对地下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建成未移交城市道路路面塌陷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路面塌陷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三) 市城管委负责监控城市道路路面塌陷及处置情况;督促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路面塌陷事件进行处置;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路面塌陷事件的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牵头组建城市道路路面塌陷咨询专家库。
(四)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控公路路面塌陷及处置情况;督促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公路路面塌陷事件进行处置;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路面塌陷事件的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五) 市水务局负责监控护河通道路面塌陷及处置情况;负责下穿隧道及排水等水务设施影响造成路面塌陷的处置工作;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路面塌陷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六) 市公园城市局负责监控绿道路面塌陷及处置情况;督促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绿道路面塌陷事件进行处置;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路面塌陷事件的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七) 市应急局协调指导路面塌陷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及组织较大规模路面塌陷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救援抢险工作。
(八) 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组织和维护路面塌陷影响范围内道路的交通秩序。
(九)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路面塌陷应急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责任主体单位及职责范围
(一) 城市道路权属单位负责城市道路巡查,负责道路设施自身病害造成路面塌陷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责任单位开展路面塌陷情况调查和应急处置。
(二) 公路权属单位负责公路巡查,负责公路设施自身病害造成路面塌陷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责任单位开展路面塌陷情况调查和应急处置。
(三) 护河通道权属单位负责护河通道的巡查、检测,负责河堤垮塌和设施自身病害造成路面塌陷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责任单位开展路面塌陷情况调查和应急处置。
(四) 下穿隧道和排水等水务设施权属单位负责下穿隧道、排水等水务设施的巡查、检测,负责下穿隧道、排水等水务设施病害造成路面塌陷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责任单位开展路面塌陷情况调查和应急处置。
(五) 绿道权属单位负责绿道路面巡查、检测,负责绿道设施病害造成路面塌陷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责任单位开展路面塌陷情况调查和应急处置。
(六) 成都轨道集团负责轨道交通运行线路、在建线路及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巡查、监测等长效监控和路面塌陷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七) 蓉城管线公司负责责任范围内电力、通信等通道影响范围的路面险情排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电力、通信权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 自来水管道权属单位负责自来水管道范围内路面塌陷的险情排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 燃气管道权属单位负责城市燃气管道因路面塌陷引发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 电力通道权属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电力通道影响范围的路面险情排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电力管道因路面塌陷引发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 通信通道权属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通信通道影响范围的路面险情排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通信管道因路面塌陷引发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险情接报
城市道路、公路、护河通道及下穿隧道、绿道管理部门在接到各级管理指挥中心、相关部门(单位)或市民反映有关路面塌陷的险情信息后,按首问责任制原则,应当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打围隔离等措施防止行人、车辆进入,视情况拨打急救电话、组织应急力量营救受伤人员或被困车辆,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城市道路、公路、护河通道及下穿隧道、绿道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将现场基本情况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塌陷地点、范围和深度、有无人员伤亡、车辆损失以及已采取临时措施等。
第八条
工程处置
城市道路、公路、护河通道及下穿隧道、绿道管理部门应对路面塌陷现场情况初步分析,能确定责任单位的,应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恢复路面通行。
经初步分析不能确定责任单位的,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权属单位及专家进行现场研究,分析塌陷原因,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不能确定责任单位的,原则上由城市道路、公路、护河通道及下穿隧道、绿道管理部门组织采取应急回填等工程措施恢复路面。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赔偿责任。
第九条
宣传舆论
城市道路、公路、护河通道及下穿隧道、绿道管理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路面塌陷事件的处置情况及结果,其他单位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路面塌陷事件处置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以及处置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和办法予以问责,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