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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0-05-19 点击量:832次 作者:倪梦蕾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呆帐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   
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金融机构会面临:   
第一、同一财产重复抵押   
同一财产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若抵押合同均有效,那抵押财产所得,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若一方抵押合同登记,而另一方抵押合同未登记,那登记者优先享有财产所得;若两方均为登记,那按照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时间顺序所得。   
第二、抵押财产被查封   
抵押合同生效,即使抵押财产因其他原因被法院查封,但也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第三、破产企业不享有抵押财产分配   
企业破产,但抵押资产并不属于破产财产,银行对该资产分配拥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流质契约条款无效   
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券时,有债权人渠道担保物所有权合同,由于这项契约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和平衡,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该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双重担保债权   
双重担保即贷款人提供担保人还提供财产抵押,在贷款人无力还贷时,担保人则应清偿这笔债务,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和抵押人。对于双重担保的债权,要首先区别抵押人是主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如果抵押人是第三人,第三人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一样,处于平等地位,银行对此具有选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既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抵押人是主债务人,那么保证人与抵押人就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将遵循物权优先的原则。   
不良资产抵押需要注意的还是蛮多的,大多数都是来自银行的不良资产,对于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自身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催收。仍留在银行的不良资产,一类是已无收回可能的呆账,一类是1996年《商业银行法》生效、商业银行自主权扩大后发生的应收未收的贷款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