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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0-05-19 点击量:603次 作者:倪梦蕾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及定义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4个要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产生法律效果往往体现在当担保人已经实现担保的前提下,而债务人对担保人无法正常履行偿还义务,此时担保人可以要求反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二、常见的类型
对于反担保的类型,现实中往往体现为两种,其一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之后,债务人为担保人再提供反担保的一种形式;其二为除去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及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实务中可能是债务人的亲属或者是债务人所找的银行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需要提示的是,理论界对于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有称之为再担保的情况。
三、法律适用
根据《担保法》第4条可知,对于反担保的适用原则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区别就是对于一般的担保期限为6个月(当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是对于债务人本身提供反担保的情况,那么此时担保期即为担保人履行清偿义务之日起即可向反担保人主张担保义务,而不用经过6个月的担保期。但是如果反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依然还是适用6个月的担保期。
四、适用的情况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