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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

发布日期:2020-05-19 点击量:673次 作者:章青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房屋征收,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征收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的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从以下方面进行展开:1.确定征收范围,禁止建设和停办各类手续;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修改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4.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6.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6.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房屋征收,关乎居民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房屋征收一旦错误,小则是侵害居民的财产权,大则影响社会稳定。房屋征收中,房屋拆迁错误,拆迁主体的确定影响着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房屋征收的主体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实践中,常见是政府部门委托拆迁单位进行房屋拆迁。拆迁单位是拆迁行为的实际实施者,拆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的拆迁资格证书。根据建设部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规定,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实践中,作为弱势一方的被拆迁人,有时候房子被拆迁了,却不知道是谁拆的。如果征收行为中的实际拆迁实施行为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的职权或职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如果是受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拆迁行为,一旦拆迁错误,可以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无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情况下,实施拆迁行为,此时是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