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国家赔偿之行政赔偿

发布日期:2020-05-19 点击量:838次 作者:章青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国家赔偿,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根据实施侵害行为机关不同,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赔偿。本文拟就申请行政赔偿条件、程序、赔偿方式、计算标准等方式展开叙述。
一、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条件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赔偿申请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5.赔偿被申请人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侵害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侵害行为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权的行政权力时有侵害行为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委托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托的行政权力时有侵害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害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候提出,需要提交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需要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
(2)赔偿机关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3)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赔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5)赔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6)赔偿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赔偿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赔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即提交申请书2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
(8)赔偿申请人自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申请;
(9)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10)赔偿委员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或《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11)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制定一名审判员具体承办。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委员会三名以上审判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12)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13)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定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4)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15)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16)赔偿申请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17)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18)财政部门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7.举证责任
(1)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即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
(2)例外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即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证明其强制措施与被限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8.赔偿方式
(1)支付赔偿金;
(2)能够返还财产的,返还财产;
(3)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
(4)造成人精神损害的,需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果严重的,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9.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侵犯人身权的)
(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进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2)侵害公民健康权的,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范围大于等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小于等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五倍。
(3)侵害公民健康权的,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10.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侵犯财产权的)
(1)能够返还财产的,返还财产;
(2)不能返还财产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款或者变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金钱执行错误的,返还金钱,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