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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日期:2020-05-19 点击量:718次 作者:章青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经济体系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
“三权”分置,是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行农业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拟通过的《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发放权属证书并登记造册的,属于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拟通过的《民法典》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中,常见的纠纷时,外嫁的女儿起诉娘家,要求分割娘家的土地赔偿款的新闻。那么,外嫁的女儿是否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呢。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外嫁女如果已经随着外嫁行为将户口迁入夫家,且其丈夫系承包人口,有承包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关决定的情况下,外嫁女已经成为夫家家庭成员并融入夫家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娘家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不再享有娘家土地承包的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外嫁女结婚后将户口外迁,因离婚回到原居住地生活且没有承包地,依法在原承包户内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上述两种情况,一种外嫁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外嫁女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关于“外嫁女”是否享有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以下因素:是否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履行成员义务;原家庭承包土地是否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夫家是否承包所在地农民集体土地、户口是否迁入至夫家、是否到夫家定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