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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梅芳、杨玉清、刘文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5-20 点击量:976次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9)闽0303执1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梅芳,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江区。
申请执行人:杨玉清,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刘文金,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郑瑞珍,女,193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杨文光,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杨亚丕,女,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杨玉连,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姚兰英,女,194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郑榕榕,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陈丽芳,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郑云琴,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XX珍,男,193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郑春梅,女,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张建章,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杨阳春,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欧美珠,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许金珠,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刘祖汉,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许国英,女,194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申请执行人:邓秀华,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姚银春,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林春兰,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郑建瑞,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刘华玉,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戴桑桑,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郑建中,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杨瑞玉,女,194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姚秀萍,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郑春荣,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刘智敏,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郑秀芹,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刘智雄,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庄志雄,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姚祥荣,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龚金森,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郑春发,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执行龚金森与郑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其他债务案件尚未履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2019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9)闽0303执1329号执行裁定,将本院执行的姚祥荣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1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171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320000及利息】、庄志雄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4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172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90000及利息】、刘智雄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6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904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100000及利息】、郑秀芹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7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903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410000及利息】、刘智敏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8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905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100000及利息】、郑春荣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16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844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219278及利息】、姚秀萍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31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662号民事、执行标的:30000及利息】、刘华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32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910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1100000及利息】、杨瑞玉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40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876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26083及利息】、郑建中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53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593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130000及利息】、戴桑桑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54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565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30000及利息】、刘华玉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55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293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100000及利息】、郑建瑞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57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244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170000及利息】、林春兰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61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874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890000及利息】、林春兰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63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817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750000及利息】、姚银春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64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875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790000及利息】、邓秀华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66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824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820000及利息】、许国英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67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746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300000及利息】、刘祖汉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85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854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370000及利息】、许金珠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86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645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60000及利息】、欧美珠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178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220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100000及利息】、杨阳春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235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454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101000及利息】、张建章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345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650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247000及利息】、郑春梅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409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733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240000及利息】、XX珍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496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682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230000及利息】、郑云琴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501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392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60000及利息】、陈丽芳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502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679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259000及利息】、郑榕榕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507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676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35000及利息】、姚兰英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649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269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205000及利息】、杨玉连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714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845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60000及利息】、杨亚丕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715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846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110000及利息】、杨文光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763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739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210000及利息】、郑瑞珍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774号、执行依据:(2019)闽0303民初358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95000及利息】、刘文金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1068号、执行依据:(2019)闽0303民初252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70000及利息】、杨玉清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1096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847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90000及利息】、梁梅芳与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303执1292号、执行依据:(2018)闽0303民初4223号民事调解、执行标的:365000及利息】并入本案,予以合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多次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郑春发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国有土地、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屋及其相应的土地已被本院另案【(2018)闽0303执2882号】查封,被执行人郑春发与案外人郑淑花共有的坐落江苏省无锡市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2019)闽0303执406号】查封。现郑春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被执行人郑春发在本院所有案件线索移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依法处理,待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处理完毕并函复我院后,再行依法处理。上述情况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发龙
执行员 郭涵钦
执行员 郑主兴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姚赛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