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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5-20 点击量:942次 来源: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冀08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
法定代表人王永,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长科,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8民初530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现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围场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8民初530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本案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将该纠纷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确定案由错误。相应的依据法律条款的裁定也是错误的。1、根据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是《技术服务合同书》,明确的确定该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也不是承揽合同。(一审法院邮寄给申请人的参加诉讼通知书确定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99条:承揽合同纠纷包含(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第100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第136条技术合同纠纷包含(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中的案由包含的内容,本案应属于第136条第6项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承揽合同纠纷。3、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322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是正确的,但该条文中明确当事人间就技术服务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技术合同,原告提供的也是技术服务合同书,一审法院却没有确定本案是技术合同纠纷而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是违反该条法律规定的。4、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356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是正确的,但一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就将原告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变性为承揽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明显是错误的。即使进行了实体审理,对于原告的工作内容也是技术服务的范畴,因为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等内容本身就非常专业化、理论化,是靠先进的技术仪器和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的劳动成果,不是任何一家单位能够做到的,是一种依靠极强的技术知识解决现场问题的技术工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确定本案纠纷案由时认定错误,相应的裁定也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且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继跃
审判员 刘连起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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