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明、李泽登等与王朝艮、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5-21 点击量:1062次 来源:宜城市人民法院
(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154号
原告:杨兴明,农民。
原告:李泽登,农民。
原告:黄开友,农民。
原告:黄双虎,农民。
原告:喻成安,农民。
原告:宋成贵,农民。
原告:李志华,农民。
原告:李玉芬,农民,湖北省宜城市流水镇马集村九组。
原告:王万财,农民。
原告:张定泽,男,生于1966年6月26日,农民,住湖北省宜城市板桥店镇白鹤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2062319660626651X。
原告:闵德忠,农民。
原告:邱泽敏,农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81122470二十七。
原告:穆明国,农民。
原告:龙江涛,农民。
原告:叶明国,农民。
原告:高云霞,农民。
原告:吴邦明,农民。
原告:黄海,农民。
原告:汪盛贵,农民。
原告:余关富,农民。
原告:徐德功,农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6711二十七8010。
原告:王万宝,农民。
原告:高兴保,农民。
原告:高云龙,农民。
原告:赖邦平,农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80222二十七037。
原告:沈传宝,农民,湖北省宜城市流水镇高楼村五组。
原告:屈洪才,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兴江,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朝艮,男,生于1976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流水镇高楼村5组。身份证号码:420623197611188039。
被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传学,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成,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杨兴明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李泽登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黄开友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56号)、原告黄双虎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57号)、原告喻成安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58号)、原告宋成贵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59号)、原告李志华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李玉芬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王万财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张定泽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63号)、原告闵德忠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邱泽敏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65号)、原告穆明国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龙江涛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67号)、原告叶明国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高云霞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69号)、原告吴邦明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黄海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71号)、原告汪盛贵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72号)、原告余关富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徐德功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王万宝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高兴保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76号)、原告高云龙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77号)、原告赖邦平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78号)、原告沈传宝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屈洪才诉被告王朝艮、襄大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80号)。上述二十七案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杨兴明等二十七原告于2014年10也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兴明等二十七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明等二十七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杨兴明等二十七人各负担25元。
审判长 罗学玲
人民陪审员 邱星
人民陪审员 胡晓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