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5-21 点击量:769次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内0627民初3081号
起诉人:内蒙古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街太古国际广场A2号7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2018年10月31日,本院收到内蒙古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装饰工程合同书、工程报价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起诉人内蒙古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朱顺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3日,被告朱顺与原告内蒙古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鄂尔多斯市金刚音速餐厅室内装修,工程地点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信息大厦,工程范围为餐厅内部装修(具体按发包方施工图施工),工期为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完工,合同价款为35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分别为:①首付款100000元②木工进场付款100000元③油工进场付款50000元④一个月后付款100000元。现工程已完工,且已验受合格,但被告朱顺支付原告工程款270000元后,尚欠原告工程款80000元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朱顺应当立即支付原告内蒙古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8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适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适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适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适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适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
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内蒙古拓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