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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固定方法

发布日期:2013-06-05 点击量:11713次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更多的应用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之中,一方面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取证困难。虽然在新《民诉法》中,把电子数据单独列为一类证据种类,但在实践中,仍然有很多电子数据被排除在证据之外,究其原因,是缺乏正确的电子数据证据固定方法。下面就介绍几种常用的电子数据证据固定方法:

    一、打印。对于可以直观或直接反映或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电子证据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或来源、取证人员等。

       二、拷贝。是将作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文件,通过拷贝复制到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

    三、拍照、摄像。对于具备视听资料特征的电子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此外,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对被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增强作用。

    四、制作司法文书。由执法机关对电子证据制作相应的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五、查封、扣押。申请执法机关对于涉及案件的电子证据的载体进行采取查封、扣押,将有关载体置于执法机关保管之下。之后再对该电子证据进行分析、解读。

    六、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以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对有关电子证据进行公证。这是有效获取电子证据的便捷途径。

    七、数据解析。对于不能直接或直观的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在确保数据真实的情况下,运用特定的软件工具,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转化,使得其可以直观的形态为人们所认知或了解。

    八、恢复。大多数计算机系统都有自动生成备份数据和恢复数据、剩余数据的功能。因此,当有关电子证据已经被修改、破坏的,可以通过对自动备份数据和已经被处理过的数据证据进行比较、恢复,获取电子证据,也可以使用一些专门的恢复性软件或专门设备来恢复、获取电子证据。

责任编辑:翁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