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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形式调整

发布日期:2020-07-06 点击量:740次
6月16日,国家药监局公布《关于调整疫情期间进口化妆品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形式的通告》(下称《公告》)。 
其中,《公告》明确,在产品注册或备案时,因受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提交进口化妆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证明、化妆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等证明性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同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承诺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相应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