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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式案例分析“郑靖蓝与蔡冬洪赠与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7-06 点击量:3887次 作者:金朋朋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经案外人黄道友介绍,原告郑靖蓝和被告蔡冬洪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12月6日,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原告郑靖蓝和被告蔡冬洪恋爱期间,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原告遵循农村风俗习惯,多次给予被告财物,合计16679元。现原、被告已解除恋爱关系,原告的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应当返还恋爱期间原告所支付16679元。 
【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56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2020.03.23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 
【假设】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恋爱期间其支付给被告的16679元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 
原告的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1、要约是否成立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原告郑靖蓝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维持恋爱关系,做出了赠与的要约,多次向被告蔡冬洪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金钱。原告郑靖蓝的要约行为内容具体确定,自愿接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郑靖蓝的要约成立。 
2、承诺是否成立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之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案被告蔡冬洪,也即受赠人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 
3、小结: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本案原被告通过要约、承诺方式就赠与合同意思达成一致,该赠与合同成立。 
(二)该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既已成立,也未出现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 
(三)合同是否存在被撤销的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关于“重大误解”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71条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回归到本案,原告郑靖蓝主张其系基于结婚目的而向被告蔡冬洪支付金钱,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其赠与行为的目的即已无法实现,则蔡冬洪当应返还所受赠的金钱。实质上,郑靖蓝错误理解了维持、增进恋爱关系对于己方将金钱赠与蔡冬洪所有的私法效果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仅构成动机错误,而动机错误并不影响行为效力。郑靖蓝未能举证证明已将结婚目的约定为赠与合同所附条件的情形下,对此,该赠与合同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权基础不存在。
【结论】 
原告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法院判令驳回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应当返还恋爱期间原告所支付的16679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