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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处罚比较(一)

发布日期:2020-07-07 点击量:1906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频繁,世界各国相继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分别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多角度对知识产权的受害人提供相应法律救济。在这个保护体系中,刑法具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它以严厉的制裁性保证其后盾法的优势,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状况与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乃至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打击犯罪、制裁侵权法方面仍然有大量的执法问题急需解决,特别是在入世以后,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手段的作用,加大对假冒和盗版的打击力度,已成为非常紧迫的问题。本检索报告主要是对中美两国以及国际上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处罚规定进行梳理比较,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一个清晰的脉络。 
报告对象:对该方面内容有兴趣的同学; 
报告关键词: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intellectual property;criminal;trademark ;patent;copyright; 
一、中国法律资源 
【检索路径】笔者通过法律检索工具——威科先行,以及中国知网输入“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等关键字进行检索。 
【检索结果】筛选后,检索到法律4条、司法解释5条、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司法文件4条、公报案例2篇;搜索到相关学术论文589篇,以时间、引用率、相关度等因素为标准,筛选4篇。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26 
生效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27 
生效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23 
生效日期:2019.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4.12.08 
生效日期:2004.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 法释〔2004〕19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7.04.05 
生效日期:2007.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 法释〔2007〕6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0.06.17 
生效日期:202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05 
生效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 法发〔2016〕17号 法发【2016】17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1.01.11 
生效日期:2011.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三)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司法文件 
1、关于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 
发文机关: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3.05.03 
生效日期:2013.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通知 
发文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30 
生效日期:2018.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 苏高法电〔2018〕391号 苏高法电〔2018〕391号 
3、浙江省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5.04.14 
生效日期:201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发文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 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11.04 
生效日期:201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公报案例 
1、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罪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09)虎知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2009.08.20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著作权罪 
2、周德隆、陈伟明、陶国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2004.03.08 
案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五)学术论文 
1、田宏杰:《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载《中国法学》2003年03期. 
摘要: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核心在于价值取向的科学与合理。就中国知 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价值选择来看,首先,在保护边界的划分上,应立足于保护主义的立场,同时济之以自由主义的补充;其次,在保护重心的确定上,应强调私权保护优先,同时兼顾竞争秩序的维护;最后,在保护战略的选择上,应兼采多种战略,实现形式的强保护与实质的弱保护的有机结合。据此,文章在分析中国现有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几点设想:一是采取结合型立法模式,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二是增加、充实有关犯罪,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具有适度的超前性;三是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四是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着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刑事赔偿。  
2、张伟君:《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门槛:从TRIPS到ACTA》,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08期. 摘要:TRIPS第61条第一次在国际条约中要求将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施以刑事制裁,ACTA则将"商业规模"这个刑事责任要件界定为任何"为了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或商业利益而实施的商业行为"。这明显超越了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要求,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提高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水平。这个定义不仅与WTO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中对"商业规模"所作出的解释相冲突,还将使得各国根据国内情况实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政策空间大为减少。  
3、贺小勇,《中美知识产权“刑事门槛”争端的法律问题》,载《现代法学》2008年02期.
摘要: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以寻求解决。这是DSB受理的第一起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问题所引发的争端。本案的争议核心是如何解释作为"刑事门槛"的《TRIPS协定》第61条所规定的"商业规模"。通过DSB解释实践,可以看出,"商业规模"的解释主权应属各成员所有,但解释边界受《TRIPS协定》第61条相关条件的限制,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机制符合《TRIPS协定》,没有必要继续下降"刑事门槛"。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施压应由单纯要求"降低刑事门槛"转变为"如何在降低正版产品的价格情况下加大对盗版的刑事打击力度"。  
4、李晓:《中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比较研究》,载《法律适用》2006年05期. 
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中美关系中提及频率最高的热点问题之一。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由于中美两国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理论观念和司法理念存在诸多的差异,中美之间往往就差异问题引起了一些争论,使这个问题变得比较复杂。笔者试图对中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有关问题加以分析和比较,以供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人士相互理解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