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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0-07-13 点击量:1542次 作者:俞书瑜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款赋予了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意图为第三人提供一定的救济途径来保证其合法权益。第三款明确将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限定在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界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第三人的范围有助于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 
根据第56条第三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然而,对于“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究竟意味着什么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试图将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典型类型作出划分,以下分类并不完全准确,也无法涵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所有范围,只求能够对一些常见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作出便于理解的归类。 
从目的进行分析是进行法律概念和条文理解的重要途径,立法目的的不同直接影响到法律语言的运用以及解释的方法和角度。通常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维护参加人自身权益以及彻底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以及提供程序保证。 
在民事审判中,案外人一般无需也无法参与到他人的民事诉讼中,但在某些情况下案件最后的审理结果会影响到案外人的利益,表现为案外人创设义务或减损权益,此时案件的审判结果与案外人产生了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一)案外人有被追偿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败诉后,会导致败诉方向案外人提起求偿、损害赔偿或者其他诉讼,有被追偿风险的案外人就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例如,在产品侵权案件中,销售者和生产者任何一方承担了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此种类型具有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案外人在后诉中有被追偿的风险。最典型就是保证责任,在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场合,法院会追加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法院一旦判决保证人承担主债务,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债务人追偿。又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7、28、29条规定,基于债权转让、债务承担以及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引发的诉讼,可以将转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背后的理由在与一旦债务人败诉就会向转让人提起求偿之诉。 
第二,法院在本案中直接判令由案外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初衷在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法院和当事人的诉累。然而,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本案中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完整的诉讼权利,却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符合了效力的要求,但违反了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二)前诉与后诉存在先决关系 
此种情况是指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会依据本案的判决结果,向案外人提起诉讼,一旦案外人败诉,就需要承担责任,与本案具有了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具体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本案当事人一方胜诉,以胜诉判决为依据,要求案外人承担责任。例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后,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成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二,本案当事人一方败诉,以判决为依据,向案外人提起诉讼。例如,本案原被告之间就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一旦此份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如果买受人基于同一房屋与案外人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一份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将归于无效。因此,案外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帮助买受人进行诉讼。 
(三)案外人受他人间判决既判力的拘束 
通常来说,一个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仅限于案件的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会向当事人以外的人扩张。案外人一旦受到他人间判决既判力的拘束,其权利义务关系必然会受到影响。这时,受判决既判力拘束的案外人当然与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以无独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例如《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规定,在债权人以此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此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债务人可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在本案中帮助债务人。又如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对于公司具有拘束力,公司具有了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股东代表诉讼中。 
(四)纯粹的程序保障 
所谓纯粹的程序保障,意指法院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案外人了解案件的进行情况以及裁判结果,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不足以让案外人参加至诉讼中以协助一方当事人。例如,抵押权人参与到抵押物所有权移转的诉讼中。抵押物的转移并不会对抵押权基于抵押物实现优先权产生影响,所以抵押权人并不用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但各级法院都会讲抵押权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五)复合的程序保障 
复合的程序保障与纯粹的程序保障相比,不仅仅是为了让案外人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也为了赋予案外人能当庭提供证据的机会,进而帮助查明案件事实。此类案件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案件为典型。基于当前的审判实践分析,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对债务人只有保险金受领权,但不享有请求权。这也就意味着第三人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中,仅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通过出示证据维护自己的利益,由此可以说第三人与本案的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本文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三个目的出发,简单树立了无独立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类型,并通过一些简单的例子,分析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在各种情形下的逻辑关系,旨在希望能够对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一抽象概念有一个形象化的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