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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发布日期:2020-07-20 点击量:1097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申请人在某食品店于淘宝平台开设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核桃仁,并付货款1000余元。申请人向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举报,认为该食品店经营的核桃仁脂肪含量经检测超标,存在标识虚假的脂肪含量的违法行为。区市监局经立案调查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区市监局履行对案涉店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责。另查明,申请人自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淘宝平台6次购买某产核桃仁,合计货款达5000余元。申请人将上述产品分5次委托某质量检测公司检测脂肪含量项目,其在取得第一份检测报告数据后,又5次购买同类产品并送检。2018年4月18日起,申请人就6次购买到的核桃仁产品标注的脂肪含量与实际不符陆续向行政机关提起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价款并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56176元。 二、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多次购买标签上标注的脂肪含量数值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一一送检,再提起投诉或诉讼,要求退回价款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申请人的购买目的显然不是生活消费需要,而是获取价款十倍的高额赔偿金。因此,申请人购买本案涉案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行为。故,区市监局对被举报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而产生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复议规制“职业举报人”恶性投诉举报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职业举报人”群体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施压基层执法人员,将压力传导到商家,强迫商家支付所谓的“赔偿”,不仅大量消耗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亦给营商环境带来极大的伤害,众多从事电商的中小企业不胜其扰。本案中,复议机关运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理论驳回了恶意举报人的复议申请,对恶意举报企业的获利途径进行阻断,客观上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将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从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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