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1 点击量:1126次
(法〔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相关规定,切实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我院将2011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5号)修订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法发〔2020〕13号),并于近日印发给你们。现就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全员学习
各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组织领导,将本规定的落实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范围,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的工作局面。要组织全体法院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官法和本规定,帮助广大干警充分认识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任职回避制度的基本要求,自觉提高遵守任职回避制度的主动性、自觉性。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
二、建立信息台账,妥善安排岗位
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本规定要求,组织本院工作人员申报相关亲属具有律师身份的情况,符合任职回避条件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要建立详细的干警亲属从事律师工作的信息台账和任职回避人员信息台账,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在法院内部公示,接受监督。要做好符合任职回避条件人员的思想工作,并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尽力为任职回避人员妥善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组织纪律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任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充分利用审判信息和裁判文书大数据,及时发现干警违反任职回避制度、隐名代理等问题。上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于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无故拖延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具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等行为的人员要及时查处,确保新修订的任职回避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1日前报送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报告,并将本院及辖区法院任职回避人员信息台账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监察局备案。
联系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张磊 010-67557907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 裴王建 010-67557193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