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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法律风险控制

发布日期:2013-06-14 点击量:4225次

【内容摘要】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形式之一,非专利技术在出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及法律争议,是出资过程中协议各方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前述问题不仅会影响到技术出资的成败,而且会影响被投资企业对非专利技术的正常使用。因此,建议对拟出资的非专利技术进行审慎审查、从各个角度加强非专利技术出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关键词】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实、风险防范

   非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正日益凸显,企业正愈加重视通过非专利技术出资,提升被投资企业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性和意义。笔者拟从非专利技术出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为切入点,探讨风险防范的措施与建议。
   
一、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法律界定
  1、《公司法》27条对非专利技术出资作出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与前述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规定比较可以看出,“非专利技术”就是“专有技术”,公知技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专利技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法律风险
  (一)非专利技术已公开的法律风险
  与已经公开化的专利技术不同,非专利技术应当是经严格保密措施保护、不被外界所知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价值在于完成技术所有权转以后,被投资企业得以通过独占、排他的方式利用该项技术并获得经济效益。由此,如果该项非专利技术在出资时已经被披露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被第三方知晓,该项技术的经济价值将会大打折扣。
  (二)非专利技术侵犯第三方权益的风险
    拟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此外,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如该项技术系职务发明、合作发明等,均会影响到被投资企业能否正常使用该项技术。一旦发生非专利技术侵权的情形,被投资企业将会因此丧失正常使用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运用于日常的生产经营、申请专利权、申请国家秘密保护等。
   (三)评估非专利技术作价的法律风险
   如何评估非专利技术的价值,如何避免评估过高或过低的风险,是考验各方的另一个问题。如果技术出资方未能正确、全面地反映该项技术的真实情况,合作方可能在预估技术价值过程中出现偏差,相关验资机构的工作可能因此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一旦作出不合理的估价,将会严重影响到其他投资方以及技术出资方的利益。
   (四)非专利出资不实难以界定的风险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非专利技术作价评估后,如何将其真实、完整地转移至新设立的公司,工商机关往往难以确认。
  与专利权等专有权作价出资不同,工商机关难以通过相关权属证明的变更,核查该项技术是否已经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实践中,非专利技术出资往往系出资方将相关技术配方、技术资料交付被投资企业,以实现技术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在该过程中,双方未能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则工商机关将难以确认是否已经完成的所有权转移,也就难以判定是否已经实际完成出资。
  2、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技术出资的标准为,该项技术通过进一步研发实现产业化并获取经济效益。如果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该项技术经过不断测试、研发,最后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未能投入生产并产生利润,此种情况下,出资方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是否存在未实际出资的风险?是否需要解除各方合作?此时,对于被投资企业及其他股东而言,则是非常大的法律与经济风险。
  
  三、非专利技术风险防范的若干建议
  基于上述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笔者建议通过下述方式防范相关风险:
建议对拟出让的非专利技术进行审慎、全面地尽职调查,包括技术权属、技术转让等相关情况;
建议要求拟出资方对技术的权利状态、使用状态进行承诺与保证。
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对非专利技术相关资料的移交进行确认。
通过加强技术研发的管理,将技术研发纳入公司考核,为技术最终实现产业化创造更好的外面条件。

   由于技术出资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在实践中各类风险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作为律师,更应该透过一般的风险形式深入研究并购个案,真正理解在个案中的特殊风险,并且思考和研究应对的方案和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并不断积累经验和理论提升,真正实现非专利技术出资风险控制的最大化。

 

                                                   责任编辑   何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