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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5 点击量:887次
(法〔2018〕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两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1、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