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律师服务

发布日期:2013-06-14 点击量:2320次 作者:何强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年来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为解决该问题,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纷纷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各类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与此同时国内民间资本市场异常活跃,民间集资大案频发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国家在温州市设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本文拟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出发,就律师可在其中提供服务的地方提一点不成熟的想法。
    【关键字】中小企业 融资 律师服务

前言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却往往难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但是简单地依靠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由于民间借贷普遍具备高利特征,往往会导致企业不堪重负。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一方面难以通过银行等低成本融资渠道获得所需资本,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却又带着“高利贷”使企业难以承受。


一、中小企业及其融资现状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目前我国主要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对16个行业,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分。如对于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分析
    从国家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备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存在着经济实力不足的情况。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刚起步的小微型企业而言,其对资金的需求是全方位的。总体而言,中小企业在原材料购买、设备引进、厂房建设及扩大、经营性周转、广告宣传等各方面需可能需要融资。而且越是中小企业,由于自有资本积累不足,越是需要高比例的外部资金投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一般而言,企业融资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银行贷款形式体现的间接融资,一类是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直接融资。但是目前对于国内中小企业而言,无论是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都不容易获得。
1、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过窄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资本市场是一道“较难跃过的龙门”。姑且不论现金IPO暂处于停滞阶段,即使IPO全部开闸,中小企业中符合上市(包括主板、创业板、“新三板”)条件,直接可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少之又少。此外,企业债券发行门槛亦不低于证券发行因此,资本市场的高门槛排除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资的可能。
2、获得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少
    因贷款交易和评估、监控成本高等原因,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放贷,同时,中小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担保等原因,亦难以通过银行的风险评估程序。在成本及风险控制双重指标压力下,银行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放贷成为必然选择。
3、融资成本高企
    在中小企业与银行信贷博弈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完全掌握主动权。大部分中小企业贷款只能转向信贷政策相对宽松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而地方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是所有金融机 构中最高的。“以一年期贷款为例,一般贷款利率都在10 %以上,加上评级、抵押、担保等相关的评估费用和手续费等成本,单笔贷款总成本至少在12%以上。其他的“小额贷款公 司”和民间借贷成本则相对来只会更高。笔者就曾接触过数起利率高达60%以上的高利民间借贷。过高的融资成本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经营压力,企业要么冒着高成本的风险进行融资,要么只能放弃。一旦选择民间借贷等高成本渠道进行融资,企业往往会陷入困境而难以自拔。


二、实践中常见的企业融资模式
    在本文的融资范畴中,不单单局限于企业通过传统方式取得资金,只要企业以合法方式获得资金,均在本文所述融资范畴内。根据笔者检索相关文献统计归纳,目前中国企业可运用的融资模式大致可分为四大类。
(一)债权融资模式
    该类融资主要是以借贷形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相应地企业应付出较高额的融资成本。目前而言,债权融资模式下至少存在以下几种操作方式:国内银行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因国外银行贷款与国内银行贷款要求不一样,因此单独列出)、发行债劵融资、民间借贷融资、信用担保融资、金融租赁融资等。一般而言,债权融资模式特别是银行贷款及民间借贷是目前中小企业运用最为广泛的融资方式。
(二)股权融资模式
    股权融资相对于企业而言不需要付出融资成本,但是相应地会使原始股权被稀释。包括股权出让融资、增资扩股融资、产权交易融资、杠杆收购融资、风险投资融资、投资银行融资、国内上市融资、境外上市融资、买壳上市融资等。股权融资是一般会在企业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后运用得比较多,因此届时企业的股权价值才会因企业高速成长而凸显,股东可以运用手中的股权融到更多的资金。
(三)内部融资和贸易融资的模式
    该类融资模式大致包括留存盈余融资、资产管理融资、票据贴现融资、资产典当融资、商业信用融资、国际贸易融资、补偿贸易融资等。此类融资模式与企业资产紧密相关,紧紧围绕企业各类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设计不同的融资方式,比较灵活,也较容易为中小企业争取相应资金。
(四)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
    该融资模式至少包括六种模式,项目包装融资、高新技术融资、BOT项目融资、IFC国际融资、专项资金融资、产业政策融资等。此类融资模式重点在于“包装”,即通过多种手段将企业或项目包装成为国家政策、资本市场所接受的融资主体,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三、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律师服务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存在诸多障碍,但是现实当中同时存在上述多达数十融资方式或手段。因此,笔者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应一分为二地分析。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因然有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但不能排除的是,中小企业不了解,不熟悉融资政策或设计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笔者拟就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从律师业务拓展及服务角度出发,提出自己一点粗浅的想法。
(一)律师应转变服务意识,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风险防范型”律师向“问题解决型”律师转变
    传统律师业务模式下,律师业务大部分为诉讼业务,以及为防止将来诉讼可能产生不利后果而产生的非诉讼业务。从诉讼业务角度来看,律师在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时,其服务是被动的,只能根据客户的实际诉讼法律需求提供相应法律服务。而从非诉讼业务角度来看,虽然目前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时已经由诉讼业务的“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但是大部分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仍然是以“风险防范”为主要目的,防止将来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依然是律师服务的重点目标。
    但是,若律师欲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方面的服务时,不仅应为企业控制融资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亦应该主动承担起为企业解决融资需求的责任。这也是律师拓展业务的重要手段。如果律师不但可以为企业解决法律方面的风险,还可以通过融资模式设计等方式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那么,将大大提升律师在企业的地位与形象,相应交易所产生的律师业务(如合同谈判、签订等)也将自然而然地由该律师承接。
(二)律师应研判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方案或争取政策性支持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融资市场中存在四大类数十种融资模式,普通公众意识当中说到融资,往往会联想到银行借贷等需企业支付较高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但是事实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早已上升为国家战略,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有许多政策性规定,纷纷成立相应资金扶持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无偿援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1、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有免费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见附件)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三年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等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2、国家设立有众多专项资金用以扶持中小企业
    从2003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科目,为中小企业设立多项资金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目前,中央财政设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
既然国家有针对中小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以及资金扶持项目,律师应详细研判国家相应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方案或为企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三)根据中小企业实际情况,为其设计相应融资模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律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及资金需求,为中小企业设计不同的融资模式。在设计融资模式时,重点应关注安全与成本两方面。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模式,且企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也不一样。因此,律师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设计不同的融资模式及寻找不同的融资道。如企业欲购置大型设备改进生产工艺的,律师首先应考虑该类技术项目是否能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其次应考虑是否存在融资租赁的可能或补偿贸易的可能,第三还可考虑股权融资的可能性,最后再考虑通过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如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可考虑帮助企业发债或中小板上市解决资金需求。此外,律师在关注融资成本的同时,也应关注融资效率以及融资安全性,为企业实现高效安全的融资是律师的工作目标。
(四)为企业及企业家防范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民间资本也较为雄厚,在此大背景下,近年来不少企业家因为融资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着实令人扼腕。仔细研究这些因融资问题而爆发出的案件,有两个重要信息值得律师关注。一是这些融资案件中,采取的融资模式主要是以民间借贷为主,二是这些案件中经常出现两大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因此,律师在为企业设计融资模式或分析融资风险时,应重点关注融资过程中的刑事责任风险,防止企业家因民事融资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