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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利弊分析
发布日期:2020-08-10 点击量:5413次 作者:吴晓瑾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予以公布。在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由于与大部分人的生活有着较为直接的联系,因此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该编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则引发了很多人的思考,即这一制度对于社会而言究竟是是利是弊?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概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法条来看,离婚冷静期下的协议离婚需要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并等待三十天的冷静期满;第二阶段,待三十天冷静期满双方均为撤回离婚申请,则进入最长三十日的离婚证申请起期,这三十日是一个出斥期间,错过该阶段则先前的离婚申请宣告无效。 从有利的角度来看,该制度的出台有利于唤醒婚姻双方更多家庭责任感。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原子,家庭的和谐对于社会稳定意义重大。而通过缔结婚姻组成家庭是目前最为普遍的家庭形成方式,婚姻在保障家庭和谐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民政部门统计,2002年以来,我国离婚率一路攀升,全国离婚率从2002年的达到了2015年的2.8%;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婚姻发布的离婚安全专题则显示2013到2015年全国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婚后一至五年是婚姻破裂的高发期,婚龄短、冲动型草率型婚姻屡见不鲜。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对于一方存在使用暴力、虐待家庭成员、赌博等行为的家庭,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自由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我国保障人权的基本体现。然而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冲动离婚的情形也是越发多见,双方平日感情较好,亦无暴力等不良行为,仅仅一言不合即以离婚收尾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实质上是对离婚自由的变相滥用。这种滥用当然也是个人自由,但是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却可能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因此对这一类责任心缺失的人群进行冷静期的安排还是较为必要的。如果经过三十日的冷静期,双方仍然一致同意协议离婚,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双方也有机会就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最终和平结束婚姻,尽可能地将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降到最小。如果在冷静期内双方认为先前的离婚申请过于草率,也有机会及时挽救婚姻,继续维持婚姻的和谐稳定。从此层面上讲,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尤其是在当前家庭暴力频发问题尚未解决的社会背景下,离婚冷静期环节设置上的不完善也更可能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法条中规定“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首先,在协议离婚中,双方达成一致是大前提,在此前提下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程序为合意离婚的夫妻办理手续,即可宣告离婚,这也使得协议离婚的效率要远高于诉讼离婚。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即使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也需要等待最短三十天、最长六十天的时间,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协议离婚的内核。一旦一方反悔,在第一个三十日内申请撤回离婚登记,或消极不作为拒绝在第二个三十日的除斥期间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本次协议离婚即宣告失败,这对鼓励民事领域的核心——契约精神——是较为不利的。其次,我国目前虽然在《民法典》中规定有离婚冷静期制度,但尚无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政策出台,如果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前仍不能就冷静期制度出台配套措施,则该制度很可能反而给家庭暴力受害者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相较于原先一旦达成合意可以迅速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离婚,在冷静期制度背景下协议离婚也需要最长六十日的时间方能发生效力,许多家暴受害人原先能够利用施暴者一时同意离婚的契机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现在则必须保证对方在最长六十天内没有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反悔意思,这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结果就是切断了家暴受害者协议离婚的路径,使其不得不进行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作为司法程序需要当事人进行大量时间和金钱上的付出,且在调解优先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一审判决离婚的案例较少,这就给家暴受害方带来了很大的痛苦。在这方面英国的经验值得借鉴。英国1996年颁布的《英国家庭法》对于协议离婚采取信息会议制度,实质上也是对协议离婚的一种限制。但是该信息会议制度是具备配套措施的,由具备专业知识且与离婚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法律知识普及,也能够充分了解双方的真实关系和离婚原因。这种在“冷静期”内由专业组织和人士进行介入的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双方权益。而我国在无配套措施的现状下由双方自己进行反思,在改善夫妻关系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太大的助益,因此配套措施的缺失是我国“离婚冷静期”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反而易致家庭暴力受害者难以充分利用协议离婚的优势。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也将正式进入“离婚冷静期”时代,相关配套措施是否能够出台,这一制度能否给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关系带来怎样的发展态势,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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