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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发布日期:2020-08-13 点击量:961次 作者:章青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和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移交手续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当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第一次口头或者书面辞职申请后,劳动者可再次提起书面的辞职申请,并表明要解除劳动关系,从书面申请提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自书面申请提出之日起第三十一日,不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以事实行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在书面申请提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为本人出具离职证明,并办妥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