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之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0-08-24 点击量:1712次 作者:章青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最新颁布《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欠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该条规定扩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范围。《民法典》(审议稿)出来后,在物业服务企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众多物业服务企业不禁有这样一些声音:1.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措施;2.如何防止高空抛物;3.业主室内抛掷物品,会不会由物业买单,加重物业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措施呢。从现有生效的法律规定看,根据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9〕25号)第12条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下面再从两则案例看看何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一个是珠海谢某文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2018年9月4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径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君兰居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自君兰居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物业公司仍是君兰居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11月18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第二个案例是广州何某诉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等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2017年8月23日,第13号强台风“天鸽”在广东沿海地区登陆,并正面吹袭中山。中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先后多次发出紧急预警通知,启动强台风I级应急响应,将台风预警信号升级为红色,要求各行业和广大居民切实做好避风防风措施。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何某福驾车载其11岁女儿何某途经中山市某小区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的公路边,被小区楼顶坠落的一根长约6米、直径10公分的钢管斜插入车厢顶,造成何某严重受伤。经鉴定,何某构成三级伤残、七级伤残各一项。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某物业公司等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负有对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职责。事发当日系强台风天气,中山分公司疏于防范或工作不到位,导致小区楼顶构筑物装饰架的一钢柱脱落酿成损害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在强台风天气情况下,何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无视风险带何某外出,由此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其父母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由何某的父母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的责任。2020年2月19日,判决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某物业公司共同向何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5万元。
从上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在于“协助”、“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也全面履行了“协助”、“采取应急措施”和“及时报告”这三个法定义务,笔者认为此时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其所有应尽的义务,原则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