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法律关系辨析
发布日期:2020-09-08 点击量:4313次 作者:金朋朋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一、网络二手交易平台
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本质上属于共享经济平台,而共享经济平台又分为中介型共享经济平台和交易型共享经济平台。中介型共享经济平台是指自身不拥有产品的所有权也不提供服务,只对供需方交易起到匹配作用的共享经济平台的类型。这种类型的平台以轻资产的方式运营,成本较低,在交易中起到的作用主要包括:第一,提供供需双方及产品的信息。中介型共享经济平台相当于信息和数据搜集平台,信息和数据也是平台得以经营和盈利的基础,只有提供了充足的产品及交易方信息,才能提高匹配效率,吸引更多的使用者,并从中获利。第二,提供互动交流系统。交易双方在选中产品及交易对象之前,需要进行交流,通过平台提供的交流方式进行交流能够避免诈骗的发生,同时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信息泄露。第三,提供在线支付系统。中介型共享经济平台大都提供专门的在线支付系统,既方便交易,也方便平台计算盈利,避免交易双方私下交易,是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第四,评价体系。共享经济实质是信任经济,评价体系是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的有效方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帮助交易双方做出最优选择。第五,协助解决纠纷,以更低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闲鱼属于典型的中介型共享经济平台,在交易过程中,闲鱼不参与买卖双方的具体交易,而是侧重于为用户搭建交易平台,用户可以在线交流,通过支付宝完成在线支付,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针对商品和服务相互评价。
中介型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属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无法准确的界定,多数共享经济平台无论其性质及在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如何,都宣称其仅是提供交易平台,或者以技术中立的借口意图模糊平台法律性质,逃避监管和责任。但是从平台对于交易达成、交易价格、交易履行以及交易违约责任的控制力来看,控制力强的共享经济平台应该纳入交易主体的范围,[]相较于控制力较强的共享经平台,本文所讨论的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似乎与买家和卖家的联系较弱,但该类平台同样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一方面闲鱼平台通过信息匹配促成双方交易,对于用户发布的闲置物品拥有审核的权力,另一方面,在支付过程中,闲鱼通过支付宝实现在线支付,为保证交易安全,在交易相对方没收到货物之前保管货款,以及对交易中的违约行为闲鱼平台都有控制权,因此也绝不是简单的交易平台的提供者。
二、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中的用户
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中买卖双方的法律性质一直备受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子商务法》)未出台之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围绕该平台中的买卖双方是否系传统经济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展开讨论。在闲鱼平台中,尽管早已声明其是作为供闲鱼用户处理闲置物品的平台,并且在用户注册时即告知用户个人闲置物品的交易并非商品经营行为,闲鱼用户并不是商品经营者。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平台中存在一部分商家利用闲鱼平台进行销售经营的情况,在出现纠纷后他们又以其并非销售者进行抗辩,最后只能按照合同法等法律处理相关民事争议。《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对于网络二手交易能否适用该法律,《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商务部对《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作出解读: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即商事行为。是否为“经营活动”,主要考察行为的主观性,即目的是为了营利,而不论结果或者事实上能否营利,因此,即使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基础服务是免费的,只要具有营利目的,就应该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的法律属性是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特征,是区别是否构成电子商务活动的关键要素。自然人利用网络临时、偶尔出售二手物品、闲置物品,不具有经营属性,不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可适用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相关规定。如果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三、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常情况下,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和用户之间存在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闲鱼平台为用户提供交易平台,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对所搜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并将要求最合适的供给方和需求方进行匹配。与此同时,用户在注册时需要选择是否同意闲鱼平台的用户协议和管理规定,通常情况下用户的选择权限极小,因为用户只有同意这些协议和规定才能正常使用闲鱼平台,故闲鱼平台和用户之间是一种典型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但对于一部分卖家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应归于电子商务法所调整。此时,闲鱼平台的法律属性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卖方用户也即平台内经营者,而买方用户是与之相对应的电子商务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同样是建立在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合同关系之上,因而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享有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还应当遵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的服务协议,服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管理,遵守交易规则。
四、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中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即便卖方出卖假货,买方也无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买方只能在平台上进行投诉,再由平台对卖方根据《闲鱼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当卖方用户利用闲鱼平台销售物品营利时,二者的法律定位则发生了改变,卖家是电子商务法中的平台内经营者,买家是电子商务消费者,二者间的交易行为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消费者享有权利,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