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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

发布日期:2020-09-21 点击量:983次 作者:章青   后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即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后同义务是合同权利终止后产生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诚信等原则派生的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的。根据这一内容,后合同义务主要表现方式为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四个方面。
   何为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指,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人为什么需要履行后合同义务?首先是诚实守信的要求,其次是法律规定,最后是交易习惯和行业规则均要求物业服务人履行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合同终止后双方只剩下简单的清理结算。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需要退出原物业服务领域、交还资料等。物业服务人如果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将会承担如下后果:一、无权合同终止后提供服务的物业费;二、造成业主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呢,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四、将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形象。 
  物业服务人履行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物业服务人员退场,即物业服务人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二是材料移交,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的设施;三是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业主更换物业服务人事宜,告知新的物业服务人工作交接事宜;四是对履行服务期间获知的业主和业委会信息进行保密。
   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时候,切记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则履行后合同义务。切勿使自身陷入法律风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