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 ——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情形为切入点
发布日期:2020-09-23 点击量:1408次 作者:吴晓瑾
在城市人口日益密集、生活空间越发狭小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不断出现,高耸入云的写字楼早已普遍,近年来30层以上的小区住宅也接连出现,可以说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本已存在的问题也越发突出——高空抛物问题。过去已经出现很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砸到行人导致行人受伤乃至死亡的案件,而在当下楼层动辄达到几十层的情况下,一个从30楼抛出的苹果核都可能导致被砸中者当场死亡。住宅小区作为居民区,聚集了大量的老人、儿童和孕妇,这些群体在面对高空抛物时也难以及时躲避,因此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的问题必须得到大力整治。基于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也将为日后从多个方面减少高空抛物案件、及时救济高空抛物受害人提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加害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本条规定将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分为两类主体,即直接侵权人责任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将《民法典》(以下简称新法)中关于高空抛物责任的规制与《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旧法)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法典中的新规定对于受损害者的救济力度更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责任分配的范围上。
首先是对侵权人责任的确定。在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侵权人的责任,在案件的审理中只能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进行处理;而在新法中,则明确提出了“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改变对于将责任落实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真正侵权人身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对受害人的救济也在范围上有所提升。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中,旧法仅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加以补偿,但是对补偿后最终责任承担者并没有最终规定,如果难以找到侵权人这一状态持续,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实际上就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由于这些使用人大部分情况下是普通居民,财力有限,也因其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而只是“补偿”,数额上也相对赔偿责任较低,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反而难以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而新法中则有效地解决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受害者的救济难题。新法中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加害人追偿。”,这能够减少未为侵权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进行补偿时的倦怠性,尽快地将相应补偿切实交付到需要救济的受害人手中。新法另一个有助于救济被害人的亮点则是同时规定了建筑管理人如物业服务企业等的侵权责任。正如前文所述,建筑物使用人大部分情况下财力有限,即使全部及时将补偿交付,也无法满足救济需要。而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作为法人组织,具有数额较大的独立财产,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为其不能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是十分合理的。且此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并不以是否能找到具体侵权人为前提,在未能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未尽义务的管理人要承担责任;即使能够确定侵权人,未尽义务的管理人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大大提升了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力度。
再次,旧法中关于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情形仅有事实表述,没有对难以确定后应当如何解决的规范。而新法中则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公安的介入无疑给确定具体侵权人带来了更多可能性,受害人也更有望获得具体侵权人的损害赔偿。
高空抛物现象不是“新兴”事物,早在《侵权责任法》尚未出台时,因高空抛物而导致的惨剧就已十分常见。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则指引时,难以确定侵权人的场合中,不同的案件裁判结果中对高空抛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也不尽相同。“重庆烟灰缸案”中,法院判决由22户居民共同分担赔偿责任;“济南菜板案”中,由于无法确定侵权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法院均直接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驳回起诉;“深圳玻璃案”中,最终由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建筑物使用人在相似情形中成为责任承担的主力军,但很显然仅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民法典》赋予了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同时将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进行规定,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责任的分配问题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模式,也为受害人及时获得有效救济提供了更大可行性。这种全新的责任分配模式必将为处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带来更多实践上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