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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法律关系的沿革

发布日期:2020-09-28 点击量:1081次 作者:吴晓瑾   劳动法具有社会法属性,这在今天已经是毋庸置疑的事情,但是它的社会法属性并非初始就存在。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从属于民法的,具备一定的私法属性,尤其是在沿袭了罗马法传统的欧洲国家。当时的立法者认为劳动的给付和报酬的获取是一种在拥有独立人格的人之间建立起来的自由契约关系,民法的调整完全可以顾及这种关系。但是这种认知实际上是一种立法者傲慢态度的体现,因为他们无从得知也不愿意探访真正占据了劳动者群体大部分的普通甚至贫困人群的生活。在自由竞争的时代所谓的“雇佣合同自由”实质上是雇主一方的自由,而劳动者由于缺少生活所需的必备财产,在面对一些很不合理的合同要求时也只能签订,否则就要承受无法保障生存的困境。这种情况下的“自愿”只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好在,19世纪以来,随着大工业的兴起和劳工运动的发展,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逐渐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如何协调劳动关系也逐渐成为劳动立法中的重要环节。此时人们发现传统的民法调整根本无力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保护,要对一个特定的群体进行保护,必须通过公权力的介入。代表国家的公共力量和代表工会的社会力量不断介入到劳动立法之中,大量以限制工时、最低工资、职业安全等为内容的劳动立法出现,为劳动法注入了大量社会法的因素——即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第三种法域。 
  社会法的概念产生于西方,于二十世纪初传入我国,在九十年代“社会法”一词正式为我国立法机关所采纳,目前而言,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社会法体系。社会法的发展历程本身也是自由竞争失灵后国家力量介入的结果,它既是劳动法的上位概念,也借助了劳动法的发展实现目前的体系。从工厂立法阶段到社会保障立法、经济立法阶段再到环境立法阶段,社会法总是跟随着社会最密切关注的问题而变化,但是其主旨始终保持不变,即维护社会经济弱者阶层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社会法有解决工业社会社会会问题、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实质平等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同和采取个体自治、团体自治以及国家强制等多种调整模式,从这些社会法的特征中可以看出劳动法的确具有社会法属性。首先,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很广泛且普遍的社会意义。在现代社会,工作占据了大部分人最多的时间,社会上绝大部分人都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因此劳动法在社会应用中的范围相当广泛。其次,劳动法体现了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思想。劳动法之所以从私法中分离出来,正是因为私法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力度过小,而介入了国家力量的劳动法才可能具备保障劳动者的实力。从这个意义上将,劳动法在与民法逐渐分离的过程中日益将社会利益作为其核心价值加以考量,直至形成今天体系较为严密的劳动立法。第三,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于保护劳动者。这里强调了两个方面,第一,重视保护劳动者;第二,侧重并不等于全部。对于劳动者倾斜保护是当代大多数国家劳动立法的取向,但是这不意味着与劳动者对应的雇佣者的利益完全被忽视。侧重保护是因为劳动者的弱势,而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也获得了一定的保护,最终实现两个群体之间的平衡,这种对实质性公平的追求正是社会法的追求。第四,劳动法的调整方式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且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结果,如果任意性规范仍然占据主导地位,那就与一般的私法无异。因此在劳动法领域,强制性规范才是主导者,在此基础上仍保留了一些意思自治的理念,但是这种自治不能与强制性规范相冲突。这种有限制的自制很显然突破了私法的范畴,但是又不能完全归于公法,而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在劳动法的各项原则中,劳动权平等原则是重中之重,其也是宪法的平等原则和劳动权的规范性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这种平等经历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转变。传统概念中的平等理念与相等接近,这种“平等”对于改变现有的社会上的不平等可以说是毫无帮助,只是机械性的虚伪平等。而现代意义上的实质上的平等,强调的是具体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享有上的平等,是结果层面的平等。 
  在劳动就业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应当平等,不因为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但是目前在这一点上我们做得还不够好,尤其是因性别和宗教信仰而遭到就业机会差别待遇的案例十分常见。这一点在未来还需要人们更多的“敏感”,对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从各方面促成就业平等的真正实现。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在跨过就业机会的门槛正式就业之后,在劳动关系中不同的劳动者也可能面临不同的待遇,这种不同并非基于不同的岗位、技术等而产生的合理差异,而是在相同条件的劳动给付下的不同待遇,即同工同酬。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费城的宣言最早提出“同工同酬”的理念,对现代劳动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劳动法中也规定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劳动保护法领域的劳动权平等原则则体现为劳动条件的平等,即劳动条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劳动岗位来确定,同时对于特定的劳动群体如妇女和未成年劳动者也采取一些相应的特殊规定。这种特殊并不是特权,而是为了达到实质平等必要的条件。只有通过对劳动者进行良好的保障,才能使社会更加良性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