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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的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分析

发布日期:2020-10-12 点击量:1260次 作者:金朋朋   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典型案例,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二、关于本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三、关于本案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四、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从整个裁判文书来看,裁判者对案件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是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第二是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本文主要围绕救济途径的争议和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进行分析。 
  一、救济途径的争议 
  本案中,婺城区政府于2014年8月31日在《金华日报》上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2014年9月26日,案涉房屋由婺城区政府组织拆除;2014年10月25日,婺城区政府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迎宾巷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014年10月26日,《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在《金华日报》上公布。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被纳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婺城区人民政府无权在无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且没有经过原告许水云同意的情况下拆除房屋,应当依法赔偿,而不是补偿。
  首先,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而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本案中,婺城区人民政府先强拆、后决定、且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拆本案原告的房屋,并不属于征收过程中的违反程序性规定,而是在没有实体法依据的情况下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以婺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赔偿原告许水云的损失。
  另外,在本案的判决中,一审法院虽然确认了婺城区政府将案涉房屋拆除的行为属于违法,但在赔偿方面却判决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二审法院则强调案涉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虽然都确认了拆迁行为的违法属性,但在后续赔偿方面的裁决都存在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回应:“本案存在行政赔偿项目、标准与行政补偿项目、标准相互融合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应当通过后续的征收补偿程序获得救济,并据此驳回许水云的行政赔偿请求,均属对《国家赔偿法》《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的错误理解,应予纠正。”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及与征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多种多样,比如有违法拆迁给给权利人物权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有因未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收补偿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应补偿利益的损失问题,甚至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应当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的损失问题。尤其是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应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和《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一审和二审中对于赔偿的方式和赔偿标准作出改判,故笔者重点分析再审中关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在本案中原告许水云的房屋已被划为征收范围,并且已经被拆除,因此其恢复原状的诉求法院无法支持。在赔偿方面,因为拆迁在前,发布征收决定在后,同时为了结合《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人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不能仅依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或者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许水云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对许水云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婺城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 
  在许水云一案中,征收补偿标准并不能完全保障被征收人许水云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从弥补的角度,提出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用 “充分原则”发展了 《国家赔偿法》的 “适当弥补原则”,其法律意义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