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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20-10-28 点击量:647次
担保合同是担保物权设立的前提。《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例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租租赁等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对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可以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合同无效可以具体区分为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以及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两种情况。 
(一)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这一情况主要由《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制。若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担保人与债务人常常恶意串通欺诈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无效事由。因担保人与债务人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若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为责任的上限,具体的责任分配比例应根据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此外,担保人的责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基础,并非担保的全部债务。若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 
(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根据债权人有无过错,对各方的责任承担做出规定。若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因担保人并不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当事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无效不应规则于担保人。担保人的过错在此处应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若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其效力认定将受到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将无效。与此同时,担保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效力也受到《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无效规则的制约。《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出的处理规则,具体责任的划分应结合当事人的过错、无效的原因等因素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