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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

发布日期:2020-10-29 点击量:730次 作者:俞书瑜
合同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产生,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此中约束力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即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在于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2页。]。合同相对性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相对性也是债权区别于物权这一对世权的一大重要区别。《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体现了这一原则,与《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相比,第四百六十五条多了一个“仅”字。但这一细微的变化可以被认为是立法对于这一原则的确认,使得《民法典》在《合同法》第八条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合同法中的基础原则。 
在(2010)民一终字第13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得突破相对性的原则。此案中,买受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是出卖人丧失商业信誉,依据是原合同担保人控制的公司在与买受人签订的另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由于原合同担保人控制的公司与出卖人系两个不同的法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在本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过于强调对涉他因素的排除,在一些需要对第三人利益予以特别保护的场合,应当对这一原则有所突破,才能实现实质正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例外留下立法空间。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允许租赁合同产生对抗合同之外买受人的效力,即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关于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承租人额外的保护。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一项基础性的原则,体现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等过程中。立法在明确这一原则的同时也从实质正义角度出发,通过“法律另有规定”这一立法技术保持了原则与例外之间的公平,做到既维护合同制度基础,又保护了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