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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债务转移之辨析

发布日期:2020-11-06 点击量:798次 作者:俞书瑜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债务转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给予第三人以负担。在实践中,出于节省商业成本或简化核算等因素,由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移也常被运用于商业活动中。
(一)两者的区别
尽管两者存在相似之处,但更应注意两者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第三人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将替代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债务人。
第二,法律约束力不同。债务转移后,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受到合同的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是否履行为第三人的自由,合同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债务转移后,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存在瑕疵,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
针对两者的区别,选取(2017)最高法民申4141号一案进行分析。本案中,西山煤电公司与淄矿运销公司之间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约定淄矿运销公司向西山煤电公司购买煤炭。西山煤电公司亦与安胜发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约定西山煤电公司向安胜发公司购买煤炭。合同签订后,淄矿运销公司分别付给西山煤电公司各2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购煤款,但西山煤电公司退还淄矿运销公司煤款2000万元。安胜发公司亦向淄矿运销公司退货款200万元、1800万元。
随后,安胜发公司(债务方)、西山煤电公司(债权方)、淄矿运销公司(接受债权方)三方签订《债权转移抵抹协议》。协议载明,将安胜发公司欠西山煤电公司的煤款(2000万元)支付淄矿运销公司,同时淄矿运销公司核减西山煤电公司所欠煤款。后因安胜发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给付给淄矿运销公司的1800万元系违法所得,该1800万被追缴返还给了被害人。淄矿运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山煤电公司退还购煤款1800万元。法院判决西山煤电公司返还淄矿运销公司煤款1800万元。
围绕《债权转移抵抹协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该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淄矿运销公司认为该协议的性质是第三人代履行,西山煤电公司则认为该协议的性质为债务转移。
(三)法院论证
法院认为案涉煤炭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转让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签订《债权转移抵抹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因三方之间存在连环债务,《债权转移抵抹协议》就如何简化支付作出约定,但并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亦未表明西山煤电公司不再是案涉煤炭买卖合同关系的合同当事人。
并且上述协议还约定“同时淄矿运销公司核减西山煤电公司所欠煤款”,这表明淄矿运销公司与西山煤电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有满足约定条件后才能消灭,故《债权转移抵抹协议》的签订并未导致案涉煤炭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综上所述,《债权转移抵抹协议》的性质不是债权债务转移,而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西山煤电公司应当向淄矿运销公司偿还1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