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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管辖确认

发布日期:2020-11-11 点击量:644次 作者:俞书瑜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但由于民间借贷常常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双双往往缺乏书面协议,仅仅有简单的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甚至通过口头约定完成借款。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常常不会约定管辖,应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本文将做简要分析。
民间借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在当事人未约定管辖的情况下,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外,原告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还需特别关注民间借贷的特别规定。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出借人和借款人都负有交付款项的义务。因此,出借人和借款人所在地都可能成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出借人未按约出借款项,借款人请求出借人履行交付款项的义务,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借款人所在地。但若在借款人违约,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接受货币的一方成为出借人。
从司法判例来看,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因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都负有履行给付货币的义务的特殊性质,民间借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存在特殊性。因根据纠纷的具体内容,确定纠纷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