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物业费催收相关问题解答(一)

发布日期:2020-11-25 点击量:703次 作者:章青
一、业主房屋渗水、房屋质量问题未解决,一直拖欠。
解答:原则上来说,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问题,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物业费的缴纳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业主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以房屋空置为由,不交费。
解答: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所以,就算业主买了房没有入住,也不能拒交物业费。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尚未生效)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因此,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仍旧需要缴纳物业费。因为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具备了对每一位业主的约束力,因此只要服务服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就有权利向每一位业主收取物业费,单个业主不能以自己个人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三、因认为停车、开发商设计规划不合理等问题为由不交。
解答:停车位设计规划不合理问题属于开发商的责任,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那么业主因车位问题拒交物业费,完全是不合理的。车位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商品房买卖关系产生的纠纷,业主应找开发商解决这个问题。而物业费基于物业服务关系产生,业主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四、验房遗留问题已经过保质期,拒不交费。
解答:物业费于房屋交付之日就开始计收,一旦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业主就应支付物业费。且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业费的交纳则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业主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了防止因这个问题产生争议,物业服务企业在跟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物业服务费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收。业主收到开发商的《收楼通知书》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视为房屋已经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向业主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五、因家事或其他与物业无关的事为由,拒不交费。
解答:该理由完全不合理。对于这种业主,采用一切合法方式进行催收。在合法催收方式都行不通的情况下,走法律途径。
六、认为时间未到,一定要拖到年底。
解答:物业费的收费方式,是先付费后提供服务,还是先提供服务后付费。约定时间到了,业主就应支付物业费。此外,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物业服务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十二个月的,则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预收物业费的情况下,业主以时间未到、服务未接受,拒绝支付物业费,属于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该理由不能抗辩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