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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11-26 点击量:1520次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侵权 裁量性赔偿
裁判要点  
裁量性赔偿是在已有证据证实权利人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但无法精确获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运用裁量性赔偿,综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各项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金额,以最大限度地填平权利人实际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
基本案情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系涉案软件CATIA V5 R20的软件著作权人,开发了包括涉案软件在内的诸多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豆公司)系一家从事电动车技术研发与服务的创新企业。达索公司曾因知豆公司侵权使用CATIA软件于2017年2月向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文化执法总队)投诉,文化执法总队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知豆公司使用CATIA侵权软件8套,期间达索公司与知豆公司达成和解,知豆公司承诺不再非法使用达索公司软件,并与达索公司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了CATIA软件采购合同,文化执法总队因此对知豆公司依法减轻作出行政处罚,但知豆公司并未按软件采购合同支付合同款。2017年11月,达索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过程中,法院经知豆公司同意,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明确告知知豆公司抽查的比例以及将根据所抽查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比例推算经营场所内所有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数量。经清点,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保全结果为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100%安装了涉案软件。达索公司认为,知豆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2,770元/套,根据法院证据保全时明确的推算方式,可以认为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的73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故由此造成达索公司18,452,210元的经济损失。如果法院不认可上述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鉴于知豆公司主观恶意极大,侵权情节严重,请求法院对知豆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法院确定的达索公司损失数额的一倍至三倍之间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达索公司诉请法院判令知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18,452,210元及律师费150,000元。  
知豆公司认为,其曾系原山东新大洋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大洋公司)的下属部门,山东新大洋公司曾于2015年向达索公司授权销售代理商购买了正版CATIA软件,亦即行政处罚时发现的8套软件。行政处罚后,知豆公司系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未能及时付款。山东新大洋公司向达索公司购买的8套软件单价不到20万元;知豆公司与达索公司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的软件采购合同约定的软件单价为207,036元,由于该合同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签订,软件单价中包含了惩罚性因素,比正常的销售价格高,且软件出版时间越久,价格越便宜,达索公司在文化执法总队亦确认涉案软件的货值单价为81,755元,故达索公司主张以252,770元/套计算涉案软件单价,明显过高,且缺乏依据。而且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的73台计算机并非都实际安装了涉案软件。因此,知豆公司不同意达索公司关于其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知豆公司亦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沪7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一、知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知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900万元;三、驳回达索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知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沪民终4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法院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明确告知了知豆公司抽查比例以及将根据抽查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比例推算73台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数量,知豆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保全结果为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100%安装了涉案软件,故根据上述推算规则,可以认定73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知豆公司辩称其曾系原山东新大洋公司的下属部门,其中8套涉案软件系经达索公司授权山东新大洋公司合法使用的软件,但知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与山东新大洋公司之关系,山东新大洋公司与达索公司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亦未约定山东新大洋公司购买的软件可以再许可给该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故法院对知豆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达索公司关于知豆公司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为73套的主张予以采纳。  
知豆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达索公司虽提交了其授权销售代理商与其他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欲证明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为252,770元/套。知豆公司与达索公司授权销售代理商2017年7月签订的销售合同亦约定5套软件的总价为1,400,000元。但知豆公司提交的相关销售合同可以证明2015年7月山东新大洋公司购买8套软件的总价为1,500,000元,而文化执法总队2017年作出行政处罚时确定的软件单价仅为81,755元,故现有证据所显示的涉案软件销售价格差异明显,且无法确定上述销售合同所涉软件包含的模块是否一致。因此,达索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不能直接作为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达索公司关于以252,770元/套的销售单价计算赔偿损失数额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同时,鉴于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知豆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达索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本案应综合具体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考虑双方提交的销售合同软件单价虽差异明显但平均单价超过20万元、知豆公司的侵权期间以及该期间在软件正常使用周期中所占的比例、侵权软件的安装数量为73套,以及知豆公司在被行政机关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仍扩大侵权规模,存在重复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唐震、陶冶、徐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