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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之常见问题解答(一)

发布日期:2020-11-27 点击量:618次 作者:章青
一、男女双方户口均在老家,但是工作和居住在外地,应该去哪里办理离婚手续?
答: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如,男方户口在A市,女方户口在B市,双方在B市办理的结婚手续,现在双方可以到A市或B市办理离婚手续。具体行政机关为A市或B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二、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或满足哪些条件?
答:需要提交如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三、离婚时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身份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以申请临时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四、离婚时当事人出具户口簿的,该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以先去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开户籍证明(需加盖印章),然后凭证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五、离婚时发现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内容不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领身份证或户口簿,然后再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