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唐臻与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03 点击量:765次
(2019)沪民申644号 劳动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06-2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臻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士侯,男,193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福,上海市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伟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再审申请人唐臻因与被申请人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臻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岗待退休申请与申请人无论是根据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的女管理干部身份还是管理岗位合同均没有关系。申请人的现代化管理岗位聘用自然终止,不等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等于申请人由女管理干部的身份和岗位就自然而然的转为工人身份和岗位。二审判决继续引用一审判决关于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文是错误的,与本案无关。根据劳社厅函(2001)125号文的规定,申请人作为国家干部编制的身份分配到被申请人的前身单位,退休年龄应当是55岁。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从而符合55周岁退休的条件。对此,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了离岗待退休的申请,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现代化管理岗位的聘用自然终止。而判断女职工是否满足55岁退休的条件,应当以其是否从事管理岗位为依据,而非是否属于女干部。这也是充分体现了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的精神。现申请人不再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其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另被申请人针对离岗待退休的情形,也有相应的内部规定,申请人在提出离岗待退休申请时,对相应的后果也明确表示知晓,并作出相应承诺。现申请人以其系大学生毕业分配至被申请人的前身单位工作为由,认为其应当属于女干部,故应当55周岁退休,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唐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臻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茜
审判员  竺琴
审判员  马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穆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