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公报案例 | 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12-14 点击量:902次 作者:金朋朋
摘要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642号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5日,佳华公司100%出资设立佳华学院。 2012年9月,佳华公司与唐秀凤、赵明友、王文洪签订了《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协议约定设立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并就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
2012年10月,佳华学院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约定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10%出资份额,唐秀凤等人持有佳华学院90%出资份额。
后续因为部分事宜未按约定进行,双方因出资份额发生纠纷,最终经法院确认,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50%的出资份额。
2015年11月,佳华公司要求佳华学院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信息,佳华学院并未同意其请求。
佳华公司遂将佳华学院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佳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佳华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公司法》,并且佳华学院没有相应的章程或者约定。
后佳华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依法改判支持了佳华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应当包括知情权,佳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1.从整个法律体系加以解释,举办者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了解和掌握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是举办者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2.学校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容的重要载体。举办者只有在获取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要求合理回报及行使监督权。 3.《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总则部分做了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而总则是概括地表述,贯穿于法律始终的立法思想、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等一般性、原则性与抽象性的内容,就立法目的而言,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举办者有权知悉学校办学和管理等活动的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经验总结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包括知情权及知情权如何行使在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本案上海市一中院通过体系解释并结合利益衡量的方法,支持了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求。该案树立的裁判规则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类推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也被选入公报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