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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新春纺织有限公司与王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15 点击量:767次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新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大桥南堍新中学后。
法定代表人:吴生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晔,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喆雯,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上诉人吴江市新春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江市新春纺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江市新春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江市新春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吴江市新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林李金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志国
书 记 员: 王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