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兰保与昱科环球存储科技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20-12-15 点击量:868次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兰保,男,1975年4月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717弄3号1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昱科环球存储科技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37楼单元4室(实际32层)。
法定代表人:STEVEN WALTON CRAIG,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仁海,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菁,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兰保因与被上诉人昱科环球存储科技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26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兰保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昱科公司支付陈兰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946,6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的解除理由错误。首先,昱科公司给陈兰保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上载明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政策”,未载明违反具体何项条款,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在劳动仲裁中,昱科公司称解除理由是陈兰保违反了《员工违纪处分规范》(2018年版)第7.5条第26项、第28项、第29项和第39项的相关规定。其次,对下属汤宏梅因被刑事拘役而长期缺勤之事,陈兰保存在失察,但是不存在“虚报”和瞒报。因昱科公司对汤宏梅这类移动办公的操作员没有制定规范的考勤管理制度,经常会出现不登录公司邮箱而在客户处工作的情况,所以在昱科公司询问相关情况时,陈兰保事先并不知情,并没有刻意隐瞒和虚报,属于基于误认产生的“误报”。2.一审法院采信昱科公司提供的陈兰保工作描述,属于认定错误。首先,该工作描述与事实不符。陈兰保提供的2018年和2019年两个年度的每周会议记录表明,陈兰保并不需要每周召开员工会议,汤宏梅也不需要每周参加员工会议。其次,工作描述不等同于岗位职责,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陈兰保的职位是“客户支持经理”,陈兰保的岗位考核重点一直是客户需求和反馈,而不是针对员工的“每周工作会议”,陈兰保有权根据团队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随时取消周工作会议。最后,昱科公司提供的工作描述陈兰保从未看到,也未签字确认,合法性存疑。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依据不足。陈兰保认为,仅仅依据陈兰保对昱科公司相关人员的错误回复和对汤宏梅年终奖的批复,即认定陈兰保失职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属于明显依据不足。首先,陈兰保批复下属汤宏梅年终奖的时间是2020年2月5日,当时其并不知道汤宏梅是因为妨害公务而被刑事拘役。陈兰保直到2020年2月25日才知道实情,因汤宏梅收入较低,陈兰保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其年终奖考核比较宽松。其次,陈兰保未作进一步核实是因汤宏梅家属和其下属隐瞒相关实情所致。汤宏梅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时,陈兰保已回台湾休假,后又因疫情,昱科公司至2020年2月24日才正式复工复产,同年2月25日即解雇陈兰保,致陈兰保无法核实,并非主观上恶意隐瞒。最后,陈兰保虽然存在一定的失察行为,但是不构成“情节严重”。在汤宏梅被刑事拘役期间,未影响陈兰保团队的整体工作,也未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综上,请求支持陈兰保的上诉请求。
昱科公司辩称,昱科公司与陈兰保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公司《员工违纪处分规范》相关规定,主要违纪行为涉及虚报信息伪造考勤记录、保密原则及违反自己担当职务。汤宏梅系陈兰保下属,陈兰保对汤宏梅有管理责任,昱科公司对此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汤宏梅自2019年8月被刑事拘留至2020年1月初释放,该期间一直未正常出勤。公司相关人员三次发邮件提醒陈兰保确认汤宏梅的工作状态,陈兰保以在客户处工作予以回复,未作任何核实,也未向汤宏梅本人进行核实。2020年1月初昱科公司开年会,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出席,部门领导负责落实员工的出席情况。陈兰保另一下属王雄已告知汤宏梅不能出席,系因交通事故与交警发生纠纷。当时王雄还告知陈兰保,之前的工作是王雄及汤宏梅的丈夫替汤宏梅完成的,陈兰保得知汤宏梅长期缺勤仍未及时向公司汇报。2020年1月21日,汤宏梅出狱当天给陈兰保打电话,告知其出来了。虽汤宏梅未告知具体情形,但陈兰保对汤宏梅当天出狱是清楚的,亦未向昱科公司汇报。在2020年2月5日年度考评时,陈兰保对汤宏梅给予全优年终奖金的考评,昱科公司就此亦提供了邮件、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2020年2月25日,昱科公司因缴纳社保问题对该事件进行调查,陈兰保才要求汤红梅告知其具体情况。陈兰保作为公司部门管理者,存在虚报、瞒报、知情不报的违纪行为,给公司的管理造成了极大危害。汤宏梅服刑期间,昱科公司仍为汤宏梅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陈兰保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驳回陈兰保的上诉请求。
陈兰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昱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6,6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02年4月1日,陈兰保入职昱科公司,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末份劳动合同为2011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约定陈兰保工作内容为服务与支持岗位客户支持经理工作。
汤宏梅与昱科公司签订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担任初级工程技术员,系陈兰保同部门下属。汤宏梅的主要工作职责为至客户处收集设备运行数据并将数据发送给工程师王雄。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汤宏梅因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9年9月16日,昱科公司向陈兰保发送主题为“行动要求:由于网络账户不活跃,验证你的员工状态”的邮件载明:“……以下员工在过去的3周内未使用或登录他们的活动目录账户。员工姓名:汤宏梅……我们感谢你协助核实你的员工的当前状态以及保护我们的数据安全……”。陈兰保于2019年9月18日回复:“……该员工在客户处工作,因此无法上网。”同日,陈兰保向汤宏梅发送邮件,同时抄送Nan Li、Jerry Feng:“汤宏梅:请登录你的账户激活你的登录记录,请立即操作。Jerry和Nan:请帮助她。”2019年11月4日,昱科公司向陈兰保发送主题为“行动要求:由于网络账户不活跃,验证你的员工状态”的邮件载明:“……以下员工在过去的3周内未使用或登录他们的活动目录账户。员工姓名:汤宏梅……”。陈兰保于2019年11月5日回复该邮件:“……该员工在客户处工作,因此无法上网。”同日,陈兰保向汤宏梅发送邮件,同时抄送Nan Li:“汤宏梅:请立即操作。”2019年12月30日,昱科公司再次向陈兰保发送主题为“行动要求:由于网络账户不活跃,验证你的员工状态”的邮件载明:“……以下员工在过去的3周内未使用或登录他们的活动目录账户。员工姓名:汤宏梅……”。2020年1月2日,昱科公司向陈兰保上级杨林发送主题为“升级行动要求:由于网络账户不活跃,验证员工状态”的邮件并抄送陈兰保,载明:“……3天前我们向陈兰保发送了请求,要求其说明一下员工在过去3周内未登录西部数据网络的原因。员工姓名:汤宏梅……鉴于我们未收到回复,我们需要你的帮助……”。同日,杨林向陈兰保转发该邮件载明:“陈兰保你好,你能尽快处理这个吗?谢谢。”同日,陈兰保回复昱科公司:“该员工在客户处工作,因此无法上网。”
2020年2月5日,陈兰保对汤宏梅作出奖金评定:“……汤宏梅,计划金额(本地)2,255元,评价:技术员-积极全面地向[客户名称]提供上海ODM现场OSV支持……”。
2020年2月25日,昱科公司电联陈兰保,电话中陈兰保称:“……邮件有听说她(汤宏梅)有三个月没有登录,我也不知道什么的,我就发,然后没有回复我,后来问Morgan(王雄),我有听说她跟警察有一些摩擦,然后被关进去了”。昱科公司:“你大概是什么时候知道这件事情的?”陈兰保答复:“应该是1月元旦过后,Morgan(王雄)找我聊了这个事情……上海我们那边客户,那边的事情,都有人在做,没有落掉,然后他说他在帮忙,然后他请她的先生也帮忙……”。
昱科公司《员工违纪处分规范》载明:“……39日常管理:违反自己担当职务的规定或滥用职权,情节严重者。纪律处理:解聘……”。
2020年2月26日,昱科公司出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载明:“陈兰保,因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公司现决定立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于2020年2月26日(解除日)解除。该解除日为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陈兰保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1,196元。
2020年3月30日,陈兰保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昱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6,620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沪劳人仲(2020)办字第204号裁决:对陈兰保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陈兰保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庭审中,陈兰保提交了如下证据:1.陈兰保所在团队组织架构图,该证据系陈兰保上级杨林与陈兰保开会时,由杨林制作的PPT,证明陈兰保岗位职责和管理层级,陈兰保只管理8名工程师不管理技术员。昱科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该证据系杨林为了工作交流而准备,是技术团队对外的作用和职责,与对内上下级之间无关。2.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周会记录,证明技术员无需向陈兰保汇报工作,周会是工作传统而非考勤方式,陈兰保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取消。昱科公司对真实性认可,称陈兰保工作职责包括通过周会对员工进行管理。3.陈兰保与汤宏梅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汤宏梅于2020年2月25日才告知陈兰保其被刑事拘役。昱科公司对真实性认可。4.王雄证人证言,作证内容:汤宏梅直接向证人汇报工作,无需向陈兰保汇报工作,技术员长期在家办公,无需登录公司内网;2019年8月底,汤宏梅丈夫给证人打电话称汤宏梅有事走不开,其丈夫希望证人帮忙做几天汤宏梅的工作,2019年8月至9月汤宏梅工作是证人在做,之后由汤宏梅丈夫做,期间汤宏梅工作电脑由证人保管,证人曾登录过汤宏梅工作邮箱,上述情况证人一直未告知陈兰保;2020年1月初,因要开年会,证人告知陈兰保汤宏梅与交警发生纠纷,处理好很快会回来。昱科公司称技术员虽不坐班,但需上级进行考勤管理。5.汤宏梅证人证言,作证内容:证人不向陈兰保汇报工作而是向王雄汇报工作,直至2020年2月25日才将自己被刑事拘役之事通过微信告知陈兰保,在拘役期间,工作由丈夫代替其做,技术员无需定期登录邮箱和参加例会。昱科公司称只要正常工作就需登录工作邮箱,证人部分陈述与之前昱科公司对其所作的调查记录不一致,以昱科公司提供的调查笔录为准。
一审法院庭审中,昱科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组织架构图,证明陈兰保主管部门共有9名工程师和9名技术员,王雄为陈兰保直属下级工程师,汤宏梅为其直属下级技术员。陈兰保对真实性不认可。2.工作描述、仲裁庭审笔录,证明陈兰保工作职责,陈兰保在仲裁时认可真实性。其中工作描述载明,陈兰保工作包括对团队所有员工进行ACR和STI/SIP的绩效评估;每周召开员工会议,了解员工的工作状态,设定工作优先级和资源管理;定期与员工一对一谈话,帮助员工职业发展,并帮助员工提供绩效和能力;与管理层沟通团队状况以及任何需要升级到管理层来解决的问题。仲裁庭审笔录载明,陈兰保称“……申请人的工作职责详见被证据4……”。陈兰保对仲裁庭审笔录真实性认可,仲裁阶段陈兰保认可工作描述,但陈兰保现提供新证据组织架构图,故现对工作描述真实性不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中,因双方坚持各自诉辩意见,调解不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昱科公司以陈兰保严重违反公司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兰保、昱科公司均认可具体解除理由为陈兰保对其下属汤宏梅因被刑事拘役而长期缺勤之事失察虚报。昱科公司提交的陈兰保工作描述中明确载明陈兰保负有监督员工工作状态、定期一对一谈话、向管理层汇报团队状况等对内工作职责。陈兰保在一审庭审中对真实性不认可并提供另一版本组织架构图、团队作用与责任,但陈兰保版本所载明的均为团队对外作用及团队整体职责,与昱科公司版本提供的对内工作内容,两者并不冲突,不足以推翻陈兰保工作描述证据的真实性,且陈兰保在仲裁时对工作描述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对陈兰保推翻仲裁时的意见不予采纳,对昱科公司提供的工作描述予以采信。在昱科公司IT部门前后三次对汤宏梅长期未登录账户之事进行问询时,陈兰保未作任何核实,而是三次均回复汤宏梅在客户处工作无法上网。另外,陈兰保于2020年1月初得知汤宏梅“被关进去了”,亦未作进一步核实,且于2020年2月绩效奖金评定时依然给予汤宏梅全面积极的高度评价,存在明显失职行为。陈兰保作为团队负责人,有责任与义务对该部门所有成员进行管理,其上述行为未尽管理人员之工作职责,符合昱科公司《员工违纪处分规范》之“39日常管理:违反自己担当职务的规定或滥用职权,情节严重者。纪律处理:解聘。”的规定,昱科公司依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故对陈兰保要求昱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6,6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陈兰保要求昱科环球存储科技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6,6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兰保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陈兰保提供以下证据:1.2018年陈兰保团队全年周会会议记录,以此证明昱科公司对陈兰保的工作描述与事实不符,该工作描述不能等同岗位职责,昱科公司也从未以此工作描述来考核陈兰保。2.汤宏梅本人承诺书,以此证明陈兰保的失职行为并未构成情节严重,并未对昱科公司生产或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产生重大损失。昱科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该会议记录是保存于陈兰保电脑内,陈兰保离职后电脑已被公司收回。从陈兰保提供的会议记录内容可以证明,周会汤宏梅基本都出席,汤宏梅系陈兰保管理的员工。如汤宏梅几个月不参加周会,陈兰保应当引起重视。汤宏梅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未参加陈兰保组织的周会,陈兰保存在未核实汤宏梅工作状况情形。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汤宏梅是否退还奖金不影响公司判断陈兰保是否存在严重违纪行为。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1日汤宏梅未出勤,公司仍向汤宏梅发放工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证据1系2018年周会会议记录,系一审审理中应提供而未提供,从内容来看,陈兰保组织下属开会,汤宏梅出席参加,汤宏梅系陈兰保下属员工。昱科公司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陈兰保与昱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陈兰保担任客户支持经理一职,系部门主管。陈兰保享受较高工资待遇,其所承担的职责亦有别于普通员工,其对部门员工有管理之责。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汤宏梅未出勤,昱科公司三次发送电子邮件提醒陈兰保核实汤宏梅出勤情况,陈兰保均未予认真核实,并以汤宏梅不能上网予以回复。在2020年1月初得知汤宏梅不能出席公司年会,陈兰保作为汤宏梅所属部门领导,仍未对汤宏梅出勤情况进行仔细核实。特别是在接到汤宏梅电话告知其出狱后,陈兰保对汤宏梅考核仍给以全优考评,陈兰保该行为符合昱科公司《员工违纪处分规定》规定内容,多次违反自己担当职务的规定或滥用职权,属情节严重,故昱科公司与陈兰保解除劳动合同不属违法解除。陈兰保虽一再强调其不属汤宏梅直接上级,然其系部门主管,昱科公司三次通知陈兰保核实汤宏梅出勤情况,陈兰保均系自行向汤宏梅发送邮件,而非他人向汤宏梅发送邮件,故陈兰保否认其对汤宏梅管理之责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陈兰保系台湾居民,在上海已工作十余年,其有汤宏梅的联系方式,可与其进行联系而未联系,在知道汤宏梅拘役出狱后未及时向公司进行汇报,导致昱科公司仍向汤宏梅发放工资及年终奖,陈兰保该行为已不属失察行为,确系瞒报等,故陈兰保认为其行为未达到严重违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陈兰保未核实汤宏梅出勤情况,汤宏梅的工作虽由其丈夫完成,然该行为也使昱科公司增加管理风险,导致本公司员工工作由外人完成的可能,故陈兰保认为汤宏梅的行为未影响公司工作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昱科公司与陈兰保解除劳动合同虽未列明具体条款,然鉴于陈兰保确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陈兰保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陈兰保要求昱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兰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兰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皓
审 判 员: 姜 婷
审 判 员: 陈 樱
法官助理: 莫敏磊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 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