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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长增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16 点击量:756次
原告:顿长增,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阳,天津赢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天津赢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铁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东,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顿长增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顿长增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顿长增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顿长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顿长增负担。
审判员: 荣月坤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