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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长增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16 点击量:756次
原告:顿长增,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阳,天津赢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天津赢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铁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东,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顿长增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顿长增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顿长增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顿长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顿长增负担。 审判员: 荣月坤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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