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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丹妮与翊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16 点击量:762次
申请执行人:冯丹妮,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执行人:翊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方明。
申请执行人冯丹妮与被执行人翊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3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共计人民币XXX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网上曝光、网上追查等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沁
审判员: 沈怡明
审判员: 毛 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智杰